※ 引述《floz (醉)》之銘言:
: 立專法很簡單啦
: 不會立的我立給你們看
: 同性永久結合法(註一)
: 第一條
: 為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
: 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 ,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準用其他法律有關婚姻、夫妻及配偶之規定。
: 第二條
: 永久結合關係之約定,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 (排除民法972適用)
: 第三條
: 於同性永久結合關係存續中者受胎者,不推定其所生子女為雙方子女
: (排除民法1063推定婚生子女之適用)
: 第四條
: 約定永久結合關係之雙方共同收養子女,或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
: 準用其他法律有關父母之規定
: 第五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這不就立好了嗎~~~
: 各位立委,歡迎來抄~~~
: 註一:名稱我覺得最不重要,先用大法官釋憲的字眼,想怎麼改我覺得沒差
字太多了,我訂給你看
第一條:同性婚姻為同性間之結合,民法婚姻之規定為一男一女之結合,兩者不同。同性
婚姻以此法辦理。
第二條:辦理同性婚姻者,各縣市政府以戶政資料註記辦理。
好了 大家可以回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