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面法第57條(投票所與開票所之設置及開票)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
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
投票完畢應解釋成(A)「該投票所」投票完畢,亦或是(B)「該選舉區」投票完畢。
採(A)解釋:
。優點:效率,可以儘早知道投票結果。
。缺點:公平,會影響到未投票之選舉人意願。
採(B)解釋:
。優點:公平,不會影響未投票之選舉人意願。
。缺點:效率,會延後得知投票結果。
看來效率比公平重要~~~
※ 引述《Townshend (the WHO)》之銘言:
: 台灣是法治國家 一切依法辦事
: 中選會主委有澄清不是同個投票所邊投邊開
: 法律本來就規定一個投票所投完就能變開票所
: 現在關鍵應該是法律有沒有禁止有的地方還沒投完
: 別的投票所就先開票吧?
: 假如法律沒有這條規定
: 可是又有人覺得不公平
: 那麻煩覺得不公平的人努力一點提案
: 規定下次選舉要等所有人都投完才能開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