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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揭發夫性侵女兒 又自曝猥褻犯行獲緩刑
2019-01-06 09:07聯合報 記者白錫鏗╱即時報導
婦人「小蜜」(化名)被控猥褻年幼女兒,經她主動向他人提起,社工獲悉後報警處理,
法官查出本案是因她舉發丈夫性侵女兒,而暴露本身犯行,犯後坦承犯行,顯有悔意,依
刑法規定酌量減刑,台中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將她判刑1年6月,緩刑兩年,緩刑期間付保護
管束。
法官審酌,「小蜜」是被害人的媽媽,在被害人的成長過程中,為逞性慾,違反被害人的
意願,致被害人身心受創,影響被害人對於兩性關係及家庭觀念的認知,犯罪的動機、目
的,均屬可議。
合議庭考量「小蜜」犯後勇於舉發丈夫、及自身不法犯行,坦然面對過錯,堪認已積極彌
補她犯罪所生的損害,有悔悟之心,歷經偵查、審理的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認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因此宣告緩刑兩年,以啟自新。
判決書指出,「小蜜」是被害人的媽媽,她於2016年9月間某日,在台中市租住處猥褻未
滿14歲女兒,經她主動向他人提起此事,社工知悉後報警處理。
檢察官依法將她起訴,法官查出她對被害人為猥褻犯行時,並未施加暴力,且行為時間很
短,她因思慮不周,一時衝動,雖屬違法,惟所為與手段兇殘有別,且舉發丈夫與自身不
法犯行,因此予以減刑,並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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