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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6,侵訴,4
【裁判日期】 1061228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裁判全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侵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軍偵
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現役軍人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
萬元。
事 實
一、乙○○於民國100年9月20日入伍,並於102年2月16日起任職
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金門守備大隊戰車營機械化步兵連(下
稱戰車營機步連)中士班長迄今;A 男(代號甲5,真實姓名
年籍資料詳密封卷)係連上下士甲車機槍射擊士。乙○○於
105年8月21日晚上11時許,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從自己休
息之戰車營機步連南隘營區寢室大寢室,步行約100公尺,
橫越馬路進入A 男與其他約50名同袍所休息之戰車營機步連
南隘營區小寢室,趁A 男熟睡相類於精神障礙而不知抗拒之
狀態,徒手隔著A男所穿著之褲子,撫摸A男之陰莖,並脫下
A男之外褲及內褲,再以口含住A男之陰莖而接合約3 分鐘許
,對A男進行口交行為得逞,嗣A男驚醒拉起褲子並要求乙○
○離開,乙○○始停止口交行為,然其後復躺在A 男身邊,
不顧A男已以行為及言詞表示拒絕,仍持續撫摸A男之身體並
親吻A男臉頰後始行離去。事後A男因深感恐懼,於翌(22)
日凌晨4 時許,向戰車營機步連三等士官督導長楊宗皚告知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A男訴由憲兵指揮部金門憲兵隊報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檢察署(下稱金門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歡的權利)
2019-01-07 13:07:00好新 的"新"聞啊,105年發生,106宣判, 107新聞,108年又被拿出來回味?????自己在那見獵心喜,別牽拖記者,記者是107年(2018)發今年是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