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怡翔是以約聘僱人員身分獲派駐美代表處「一等諮議」,所以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1
條,可以不須通過外交特考
附上他的職位出處新聞
https://bit.ly/2VWxKAG
約聘僱人員職務內容,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3條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以發展科學技
術,或執行專門性業務,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
。
或許蔡或吳對趙怡翔的信任度就是遠高於駐美代表處現有人員吧?
另外關於 「政治組組長」,外交部有澄清只是單純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7條「對外加銜
」,而依外交部駐外人員加銜要點第七點,仍支給其本職( 一等諮議:地位相當一等秘
書)之薪俸及各項待遇。
這樣的確沒有佔用主管職的問題,但對外職稱用「政治組組長」,好像違反聘用人員聘用
條例第7條第1項,不得適用組織法上簡任職或薦任職稱之規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