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唱歌拚網紅 當心侵權官司
自由
2019-01-21 06:00
學者建議自保 演唱前取得授權
〔記者林菁樺/台北報導〕不少直播主透過歌聲吸引粉絲青睞,「斗內」(Donate:贊助
、捐獻)月入數十萬不是問題。但直播主高歌與粉絲互動的背後,可能會觸犯音樂版權、
違反著作權法;學者建議,直播主必須懂得自保,演唱前要取得授權,否則紅了後,官司
恐就跟著來。
直播主唱歌拿到粉絲贈送的虛擬禮物,並與直播平台分潤,是常見的商業模式;經濟部智
慧局著作權組長毛浩吉提醒,直播主唱歌不是「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範圍,因此須取得
權利人授權。
毛浩吉指出,直播唱歌涉及公開傳輸,而直播若可下載則為重製,不論公開傳輸或重製都
屬於著作權範疇;若違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東吳大學智慧財產權法研究中心主任章忠信指出,如何取得授權是技術、細節問題,若演
唱歌曲都是固定同一家唱片公司,可直接與唱片公司洽談,但通常不會只演唱特定歌手歌
曲,因此也能向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
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避免透過一對一方式,要花更多時間與成本。
章忠信表示,重點還是看權利人是否要主張自己的權利義務,如果直播主粉絲不多,權利
人可能不會在意,但若有幾萬人在收看、月入數十萬元,那可就不一定,建議專業直播主
應留意版權問題,懂得自保、盡快取得授權。
另外,著作權法雖有「避風港條款」,只要平台接獲侵權並協助下架可免責,但直播平台
與直播主之間有分潤,毛浩吉認為,最好方式還是由平台協助直播主處理著作權授權問題
;據了解,不少知名平台有與MUST一年一簽,約可取得市場約八成左右的公開傳輸權
。
http://ec.ltn.com.tw/article/paper/126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