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律師參與求償救助工作要項的卦?!
捌、費用標準及支付方式
一、第一部分:視個案完成階段,依下列標準(一)至(三)擇一支給:
(一)受災者具體表示拒絕或無意願為賠償請求權之讓與,並作有紀錄者,以每一受災者為單位,每件支給新臺幣5千元。
(二)已受理受災者提出債權讓與意願書並續行後續債權受讓事宜者,以每一受災者為單位,每件支給新臺幣2萬元。但因本災害致死亡,請求權人有二人以上者,服務對象每增加一人,加給新臺幣2千元。
(三)受災者已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者,以每一受災者為單位,每件支給新臺幣2萬2千元。但因本災害致死亡,請求權人有二人以上者,服務對象每增加一人,加給新臺幣2千元。
(四)任務結束後,由專案辦公室核算費用,直接匯撥指定帳戶支付之。
二、第二部分:
(一)專案辦公室認有複核必要之案件,律師按指定之時間到場辦理複核作業者,每件支給審查費新臺幣5千元。
(二)任務結束後,由專案辦公室按審查件數核算費用,直接匯撥指定帳戶支付之。
www.kba.org.tw/Web/BoardDownload.asp?id=2385&file=2
所以是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律師可以拿新臺幣2萬2千元?!
透過法制局向善款委員會請款嗎?!
之後的訴訟可以再向受災者索取費用?!還是之後的訴訟就無費用之索取?!
如果之後的訴訟還有費用支出也是透過法制局向善款委員會請款嗎?!
如果是的話是在剝善款的皮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