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方法
1.酒駕犯者 車輛沒入銷毀
2.酒後犯罪者,給予一段時間的的禁酒令。
禁酒期間,每天早晚須要去派出所酒測。
耗材及人事費用當事者支付。
3.酒癮者強制戒酒治療或心理治療。嚴重者,監禁治療,治癒後才可出獄。
※ 引述《cipc444 ()》之銘言:
: 雖說民氣可用
: 也許這是一個好好重新檢討酒駕防制政策的好時機
: 但老實說
: 版上也不是第一天討論酒駕了
: 鞭刑什麼的不要做夢了好嗎???
: 這種侮辱刑罰 涉及違反人性尊嚴
: 挑戰的是憲法的核心價值
: 說有100%違憲可能還算客氣
: 再來就是
: 酒駕的刑度還有構成要件
: 從1999年立法到現在
: 20年已經加重了3次
: 根本找不到另外一個條文被加重這麼多?
: 請問 有效嗎?
: 最後
: 酒駕就是不可能認定成(故意)殺人
: 這個從刑法學邏輯上來說
: 是完全不可能推導出來的答案
: 就算今天要把整個刑法重寫
: 邏輯上也說不過去
: 然後也必然受到比例原則的限制
: 上面這些老生常談
: 我想鄉民也不會不懂
: 如果真的想要好好處理酒駕這個問題
: 提出一點建設性的答案比較有用
: 整天嚷嚷著死刑 鞭刑
: 除了把整個法律系統弄得一團亂 然後顯得自己無知以外
: 實在對於酒駕防治沒半點屁用
: 不如在行政管制還有民事賠償上多下點苦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