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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女網友還嫌下體臭 惡狼後悔「不該射進去」成鐵證
57378出版時間:2019/02/03 00:00
台北男子林敬貿2013年12月10日晚間約出剛滿18歲的貌美女網友(A女)說要逛夜市,卻硬
把她載到摩鐵性侵,事畢還嫌她下體臭,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林男3年10月徒刑,二審改
認A女可能因被嫌臭,覺得受辱才告性侵,但性侵事證不足,改判林無罪。不過,法院最
後依林男傳訊向A女道歉稱「不應該不聽妳的射進去」等事證,2018年逆轉判林3年10月徒
刑定讞。民事部分,日前再判林共須賠50萬元。
A女提告指稱,案發時她已不是學生,已進社會半年,與林男(33歲)在網路認識,雙方第
一次碰面,原本說好逛士林夜市,到了之後林卻嫌人潮太多,提議去陽明山看夜景,當時
是冬天,她嫌山上太冷而拒絕,說想回家,林卻把車開進北市承德路探索汽車旅館。她說
,服務生詢問休息還是過夜時,「我有試著開車門,但上鎖了,我很緊張,不知該怎麼辦
」,林在車庫停車後,她賴在車上,但被林硬拉下車推進房間。
A女說,進房後,林男先問她:「要不要一起洗澡、讓我抱一下?」她拒絕後,林怒稱:
「為什麼不可以?」隨即把她壓在床上,她掙扎無效,想撥手機向朋友求救,林卻大吼、
用力拍床,喝令她交出手機並關機,然後丟到床下,對她性侵得逞,還在在脖子上用力吸
草莓。
林男逞完獸慾去洗澡,洗完又在床上壓住A女,親她嘴巴及胸部,A女告訴法官:「因我想
趕快回家,所以第2次半推半就配合做愛。」她說,林男性侵她約10分鐘,接著聲稱要教
她口交,逼她口交得逞,事後開車載她回家。
A女到家後,立刻打電話向一名男性友人哭訴,友人馬上陪她報警、驗傷。此案偵審時,
林男辯稱兩情相悅,並說事前看到A女照片「認為她蠻漂亮的,覺得可以跟她當情人、砲
友」。他供稱,開車進摩鐵時,生意很好要排隊,等了10幾分鐘,期間A女沒求救,後來
進房做完第1次,他打電話請服務生送打火機到房間,然後去洗澡,洗澡時服務生來敲門
,A女開門收下打火機但沒求救,做第2次後,A女還搭他車回家,若被性侵不可能這樣。
法官針對林男辯詞詢問A女,A女當庭淚崩說:「我沒向旅館服務人員求助,是因當時心情
已崩潰,第一次遇到這種事,只想趕快回家,所以搭他的車離開。」
一審向探索摩鐵調閱案發時營業紀錄,發現生意沒有好到客人必須排隊進場,應無林男所
說在入口等了10幾分鐘,法官認為A女被性侵後心理受創承受莫大壓力,且她剛滿18歲,
僅有半年工作經驗,社會歷練、生活經歷都不足,確有可能在進出摩鐵、甚至旅館人員送
打火機時無法理智求救,加上林男事後傳訊「能不能給我一次機會」、「我會好好疼惜你
、我知道我不應該不聽你的射進去」等,認定他性侵A女1次,2014年將林判刑3年10月。
至於第2次性交,法官認為A女因想趕快回家沒抗拒,不算性侵。
林男上訴後,高院認為A女有很多機會可求救脫身,但都沒反應,最後還搭林男的車離開
,在在不合常理,且她身上沒明顯的傷,不像她所說有激烈掙扎,可能因被林男嘲弄下體
臭,感覺受辱而哭泣,所以告訴友人被欺負,至於林男傳訊道歉,也可能是因A女生氣,
所以林安撫她,均無法證明林性侵,2018年改判無罪。
檢方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合議庭基於許多「推論」改判無罪,沒有查清楚,2015年
發回更審。更一審認同一審見解,性侵被害人有時因自覺羞恥、自責或其他顧慮而不願向
陌生人揭露、求助,A女因急著想回家而未求救,並搭林男的車離開,不能說不合理,
2017年逆轉判林3年10月徒刑。
林上訴後,2018年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但他日前聲請再審,辯稱A女是酒店小姐
,「豈會不知去汽車旅館要做什麼事」等,高等法院認為林扯這些不符再審要件,裁定駁
回。民事部分,A女向林男求償100萬元,法院判林須賠償20萬元確定,而A女另向士林地
檢署聲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獲賠30萬元,士檢再向林男求償30萬元,一審日前如數判准
。林男合計要賠償50萬元。(丁牧群/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