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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值0.15開罰 法官卻認定警「裁量怠惰」撤罰單
謝姓男子晚餐時飲酒,隔天騎車上班,警員見他臉色泛紅,主動攔查,測出酒測值達每公
升0.15毫克,開出1萬5千元罰單、吊扣駕照1年;謝不服提告,新北地院認為客觀上謝符
合「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要件,警員卻沒有裁量是否以不舉發為適
當,屬於「裁量怠惰」違法,判決撤銷罰單。
酒駕肇事事件頻傳,法院判決亦趨向支持警方取締酒駕,一般民眾若以酒測值僅有0.15至
0.17毫克,屬於情節輕微,提告希望能撤銷罰單;法官多以屬於交通稽查執行人員裁量職
權範圍,除行使裁量權過程或結果,有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情形,應以違法論者外,原則
上尊重裁量。本案法官卻認定警員裁量怠惰違法,較為罕見。
判決指出,謝姓男子去年8月18日上午8時許,騎機車行經新北市蘆洲區時被交通警員攔下
,警員見謝臉色泛紅,懷疑他酒駕,交談時也聞到酒味,實施酒測;謝被測出酒測值每公
升0.15毫克,警員開單,交裁處裁罰1萬5千元罰鍰、吊扣駕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
安全講習。
謝姓男子不服提告,指出他是前一天晚餐時喝的酒,到隔日已超過15小時,清晨也有健走
半小時,洗澡後才出門上班,他覺得酒測值應該不會超標;當時酒測值0.15,有請求警員
重測一次,但警員說初犯不會太重,不用重測,拒絕請求。他趕著上班,所以沒堅持,後
來才知道要罰這麼重,希望能夠撤銷。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指出,本案測得謝姓男子酒測值0.15毫克,有酒測值列印單及採證
影片可證,酒測儀器測定值具公信力,並無錯誤或有所誤差,員警據此舉發,並無違法或
不當;且依規定,酒測作業程序完成檢測後,除非數值有明顯異常,否則不論有無超過標
準,原本就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
新北地院指出,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2款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
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 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十二、
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二
毫克。」
法官指出,依據法規,當然並不是說酒精濃度超標未逾0.02毫克即不予舉發,這屬於行政
機關裁量職權範圍;但行政機關依法既應衡量個案具體情節,如果不予衡量遽然舉發,不
論是不知有裁量權存在,或有意漠視法律授權意旨,均屬未善盡法律賦予個案裁量義務與
權力,違背法律授權目的,可認不行使法律授與裁量權,而有「裁量怠惰」違法。
法官認定,本案謝姓男子酒測值0.15毫克僅為酒駕違規下限,過程中謝並沒有其他違規行
為,警員純粹是以他臉色泛紅上前攔查;客觀上謝符合「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
情節輕微」要件,警員自應依法規裁量謝的行為是否以不舉發為適當,但警員卻捨之不為
、逕為舉發,屬於裁量怠惰違法。
法官指出,本件舉發既非適法,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據以裁處謝姓男子,處分自屬違法
,謝姓男子訴請撤銷,判決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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