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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測0.14先勸導19分鐘再測0.15開罰 法院判撤銷罰單
陳姓男子酒後騎車從台北市萬華區返回新北市板橋區,先被萬華警員測得酒測值每公升
0.14毫克,勸導後讓他離開;隨後陳又被海山分局警員攔查,測得0.15毫克。由於陳5年
內二度酒駕,開罰9萬元、吊銷駕照,他不服提告。法院認為,儀器檢測已有誤差值疑慮
,應作有利於陳的認定,舉發單位未考量以不舉發為適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恐有裁
量濫用,判決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2016年11月14日酒後騎車,酒測值達每公升0.53毫克,已裁罰確定,
去年8月9日晚間6時許,他又酒後騎車從台北市萬華區要返回新北市板橋區;陳在台北市
環河南路一段與貴陽街二段路口先被萬華警分局警員攔下,研判陳有喝酒,酒測後發現僅
達0.14毫克,尚未超標,勸導後讓陳離去。
19分鐘後,陳騎車下橋到了新北市板橋區,又被海山警分局攔下,警員同樣研判他有喝酒
,酒測發現達0.15毫克,依法開罰;因陳五年內二度酒駕,開罰9萬元罰鍰、吊銷駕照,
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開立裁決書,陳不服提告。
陳姓男子主張他在台北市先被警察用大台機器酒測,數值是0.14毫克,過了華江橋又被警
察用小台手提機器酒測,數值是0.15毫克;他認為二次酒測時間相隔不到5分鐘,酒測值
卻不符,希望法院撤銷裁罰。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出庭指出,兩分局施測時間依據列印單記載,已相隔約20分鐘,並
非陳所說不到5分鐘,舉發單位並非蓄意針對陳而攔停,相關施測程序合法;員警使用合
法的酒測儀器測得酒測值為0.15毫克,與前次所測應相互獨立判斷正確性而不相影響。
陳既合法考領機車駕照,對相關規定應確實遵守,卻在2016年已有酒駕紀錄,去年8月再
次酒後駕車,所辯實無足取,請求駁回告訴。
法院指出,陳姓男子去年8月9日晚間6時55分被萬華警分局攔查實施酒測,隨後在19分鐘
後被海山警分局攔查實施酒測,酒測值分別為0.14、0.15毫克;依據酒測器技術規範指出
,酒測器可能會有正負0.02毫克的誤差值,雖然不是每次酒測均會發生誤差,但究竟有沒
有誤差,在科學上也無法精準認定。
法官認為,在這相隔19分鐘內,陳證稱沒有再另外喝酒,警方與交裁處也沒有提出證據證
明陳在從台北騎到新北的途中又有喝酒,在出現二個不同檢測數值下,客觀可認為儀器檢
測有誤差值疑慮,應作有利於陳的認定。
法官表示,陳卻有酒後騎車的事實,但陳被檢測出酒測值0.14毫克後,主觀上認為自己飲
酒量並未逾法定標準值,況且一般人均認為酒精反應會隨時間持續下降,不可能認知到酒
測值還會提高,陳繼續騎車難憑認具有故意或過失可言。
法官指出,再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2款「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十二、駕駛
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二毫克
。」
在酒測值有歧異的情況下,舉發單位應綜合考量,加上檢測儀器可能有誤差疑慮,應以不
舉發、改以勸導較為適當;認定舉發單位恐有裁量濫用情形,判決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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