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個東方人數千年來的法律概念跟西方來的東西本來就是不一樣。
今天你硬要把一個西方價值體系的東西套過來用,就一定會格格不入。
首先最重要的就是概念。台灣人甚至東方人現在還有很多那種循環因果報應以牙還牙以眼
還眼的觀點來看世界上很多事情,不光是法律。這時候你用那些留美還是留德國的學者回
來制定法律就一定會出問題。關鍵在文化!
講個最簡單的交保概念好了,這件事情物理上來說,大家用肉眼看到的具體事實就是繳了
錢出去爽甚至不用繳錢
然後我們的法律實務配套非常差,事實上也看到一大堆這樣子的傢伙的確是在外面爽,甚
至繼續砍人繼續酒後駕車,犯下更大條的時候大家才驚慌說幹這傢伙怎麼還可以在外面!
例如花媽那個愛將抓到了沒?通緝三年還抓不到?
我小時候對通緝犯的概念是滿街貼滿畫像,然後警察可以荷槍實彈隨時攔車用手電筒照你
的臉然後叫你開後車廂。結果現在世道變了,通緝甚至好幾年抓不到,這個叫通緝?
法律沒有辦法服務人民,然後現在學了法律的人過來罵人法盲,這不是本末倒置嗎?請問
是法律要服務人民還是人民要服務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