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d520 (選對比努力重要千萬倍)》之銘言:
: 我這麼說好了 如果可以鞭刑那當然是最好
: 但是不要否定了 酒駕致死人數年年降低的事實 所以這代表什麼
: 辛苦的警察在第一線臨檢 跟 法律修訂的更嚴格 比如增加罰金 或是
: 入獄或是沒收交通工具 是有效的
: 所以不要因為還有人酒駕或是酒駕致死 就說沒有鞭刑不足以嚇阻
: 法律可以訂得更嚴格 比如我個人提出 我認為算是目前最好的法條
: 1.酒駕未肇事 六個月以上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
: 2.酒駕肇事未撞到人 3年以上 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
: 3.酒駕肇事撞到人 人沒死 10年以上 1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
: 4.酒駕肇事致死 30年以上 最高可至死刑 不得假釋
: 我這些法條 沒有那種很極端 什麼酒駕就唯一死刑 那種根本不可行的
: 我提出的法條中心思想就是與社會隔離還有人最怕的就是被剝奪自由
我的意見是相反,短期自由刑是最糟糕的刑罰,矯正效果有限,後患卻無窮。
關六個月,本來還有一份工作的人,也必然丟掉飯碗。關出來再求職,幾乎不可能
有什麼機會找到還像樣的工作。原本的家庭必然要大幅縮減支出,甚至墮入貧窮。
而走投無路下能尋求的人脈,很可能只剩獄中所結識,那會是什麼好貨色?
要剝奪人的自由,就要承擔這個家庭的經濟劇變。酒駕和吸毒不一樣的點是,酒駕
者要負擔家庭經濟的比例,比吸毒大多了。吸毒者很少能負擔家庭經濟,大多還造
成家庭的經濟負擔,抓到就關進去幾個月,對家庭反而鬆一口氣。
犯罪防治不能對被矯正人懷有「活該」的想法。除非確定要把他與社會永遠隔離,
不然我們一定要考慮怎麼讓他重返社會。短期自由刑的矯正和嚇阻效果有限,製造
出的重返社會的問題卻很多。
因此如果財產刑還不足以嚇阻酒駕,不該動用短期自由刑,而是要去思考其他的刑
罰方式。在不剝奪其社會生活的情形下,有什麼方式能讓酒駕者不快,從而畏懼,
不敢再酒駕。
我認為沒收車輛是可以先推廣,法律已經有所準備,只是法院還沒有共識。而這還
不夠的話,用鞭刑直接施加痛苦,比短期自由刑可能有更大的嚇阻力,也沒有重返
社會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