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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力促保障更生人工作權 政院拍板放寬開計程車條件
1169出版時間:2019/02/05 15:00
有民眾向監察院陳情指出,因犯有殺人未遂前科,雖然已經洗心革面,但依照《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終身不得從事計程車駕駛,影響工作權。監察院調查後,要求交通
部及內政部通盤檢討改善;政院也拍板修法,放寬更生人開計程車的限制,待立院完成修
法程序。
監察院表示,工作權是人民維持生存之權利,政府應保障人民工作權,交通部應檢討營業
小客車駕駛資格限制,才能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84號解釋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意
旨;監察院也指出,內政部警政署須整合計程車駕駛犯罪資料,並加強宣導犯罪偵防及安
全乘車觀念。
監察院指出,交通部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修正草案,經朝野協商
決議,放寬禁業限制,包括曾犯故意殺人等暴力犯罪、酒駕等公共危險罪者,於申請計程
車駕駛人執業登記前12年內未再受刑之宣告或執行,得辦理申請等相關規定。
監察院指出,待完成修法程序,更能充分保障人民工作權。為使我國成為人權先進國家,
監察院將恪遵國際人權原則,持續監督政府各項施政行為,讓人民得以安心工作、安全生
活。(政治中心/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