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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
2.完整新聞標題:
無過失仍被判刑…肇事逃逸 多位法官聲請釋憲
3.完整新聞內文:
聽到「肇事逃逸」,腦海浮現地總是肇事者明知有人受傷仍置傷者不顧而離開現場,但從
許多案例發現,即使車輛無碰撞、駕駛不知車禍或無過失,挨告後仍遭起訴、判刑。許多
法官認為不合理,紛紛聲請釋憲。
目前各地法官針對「肇事逃逸罪」聲請釋憲共14案,台中地院達6案最多,法官聲請釋憲
理由包括,肇逃定義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引誘理虧傷者去敲詐無辜駕駛人、車禍輕傷是
否有救助義務,及法律邏輯錯亂,如輕傷逃逸可判1年以上7年以下、過失撞死人卻僅判2
年以下等。
《案例A》騎士稱被A偏移的車嚇到摔車,告他肇逃,A完全沒印象,A獲不起訴處分。
音樂人石博元以自身經驗指出,2017年11月,他收到警方傳喚通知書,指他8月涉及車禍
肇逃案,但他沒印象,到警局做筆錄時才知,有機車騎士聲稱被他突然偏移的車驚嚇,致
車禍受傷。他曾猶豫是否要找對方和解,但自認沒錯,也擔心被「敲竹槓」,煎熬無比,
總算,證據對他有利,去年3月獲不起訴處分。
《案例B》B開車駛近同向機車,沒撞到但騎士擦撞另輛機車自摔身亡,B判刑1年4月,緩
刑2年。
和石博元類似情節,一位住台北市的葉姓女子卻沒他「幸運」。葉女開車時因駛近與他同
向一輛機車,雖沒撞到,但李姓男騎士受驚,擦撞另輛機車而自摔身亡;交通事故鑑定雖
認定葉女「直行、無碰撞、鑑定無肇事責任」,她卻在2016年被判刑1年4月、緩刑2年定
讞。
根據刑法第185之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許多檢察官說,「這個刑度比6月以上、5年以下的搶奪罪還重」,且很容
易入人於罪,實務上不少人發生輕微擦撞以為沒事回家,事後卻被警方送辦到地檢署開庭
,嚇都嚇死了。
台中地院法官蔡嘉裕為此提出釋憲,還在個人臉書公布「釋憲聲請書」全文,他說,當車
禍現場不具任何危險,仍必須判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恐將引誘理虧的傷者
依此刑罰去敲詐無辜的駕駛人,此法違反比例原則的「適當性原則」。
另外,司法實務上,即使肇事後留在現場,但未即時救護、避免後車再度撞擊或協助相關
人員迅速處理事故者,或是對被害人、執法人員等隱瞞真實身分,以及沒經被害人同意就
離去,依最高法院見解都算逃逸,但這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違憲;此外,肇逃罪還
有輕重失衡、尚有相同有效而侵害較小手段可用、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及平等原則等違憲
問題。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632826
5.備註:
這還等法官申請釋憲? 這應該立委要主動修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