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當前台灣司法的一大矛盾
在於我國法律維持死刑制度
多數民眾也主張維持死刑制度
可是實務上許多法官
有的基於個人宗教信仰、意識型態、考績壓力或其他因素
往往不願意對符合要件的嫌犯判決死刑
也因此死刑議題這幾十年來都是司法界最具爭議的議題
每次的死刑判決所產生的矛盾
也往往損害了司法機關在人民心中的權威
可是我想了一下
法官也是人,雖然受到專業的法學訓練
可是做出的判決仍會受到個人生命歷程與價值觀的影響
無論是什麼樣的判決,只要是人做的都不可能絕對公正獨立
尤其是由少數人所做成的判斷,更會將個人的偏見極大化
既然如此,小弟覺得很奇怪
那為何不用公投表決來對符合法律要件的嫌犯判處死刑呢?
選民人數眾多,而且來自各行各業與各社會階層
雖然每個人都有價值偏好與偏見
可是如果一個群主的母體夠大
不同的偏見與偏好造成的誤差會彼此抵消
如同反物質與正物質會彼此湮滅那樣
做出來的判決往往最符合社會多數人的期望
爭議也會最小
那這樣的話,死刑既然是人類所能想出
給予個人最大程度的刑罰
理論上公投表決死刑
不是一個比由少數法官決定死刑更具理性與健全的司法制度嗎?
請問各位,為何不用公投來決定死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