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判決書的內容:
1.檢察官起訴傷害致死(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之罪)
2.鑑定報告認為「外傷僅為不足 以致死之右後枕部頭皮下出血之表淺傷,被害人頭部、身
體 內之臟器及四肢、軀幹均無明顯出血或骨折」。
3.法官認為「推攻擊被害人 之臉部、頭部、肩頸部、右手等處,惟所攻擊之部分均非在足
以致重傷、死亡之身體部位如心臟、肝臟等,且被告張群 倫等人於攻擊頭部時,被害人並
將右手反舉保護頭部直接受創,再者,自被告張群倫先伸手推被害人迄被告張群倫中止攻擊
或挑釁之動作時間僅在23秒內(見勘驗筆錄擷圖10至67 ,本院卷第205 至234 頁),且並
非在這短暫時間內為持續不斷之攻擊,顯見被告等人所毆打於被害人身體之傷勢,係不足以
致死」,簡單說就是被告打被害人的臉,但莫名其妙被害人就死了,這個死亡結果是源於被
害人心臟病發。
4.問題來了:正常打架的時候會預料到被打的人因為心臟病發死掉嗎?
法官認為不會「本件被害人本身身型肥胖、心臟肥大之情形下,因而可能因外在或內在激,
增加心臟負荷,進而促使心臟病發作死亡,則被告張群倫等人之傷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
之間,是否具 有「相當」因果關係,即有可疑。」
5.所以法官認為應該只是傷害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傷害罪是告訴乃論,被告的家屬
撤回告訴,所以法官只能職權判不受理。
這裡的疑問有兩個啦
1.正常打架的時候會預料到被打的人因為心臟病發死掉嗎?
2.家屬明明可以繼續告下去,然後附帶民事賠償,這樣既可以拿到錢又可以讓8+9下去,為
什麼最後卻和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