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ojnarowski (@wojespn)》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ETtoday新聞雲
: 2.記者署名:
: 記者陳致平/綜合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快訊/30歲男持大刀砍殺!澳洲商場多人受傷 警當場開2槍擊斃
: 4.完整新聞內文:
: 澳洲西澳省皮爾布拉區 (Pilbara)一處大型購物中心,當地時間1日遭一名年約30歲的
: 男子持刀闖入,他沿路見人就砍,至少有7人遭砍傷。警方獲報後趕抵現場,由於兇嫌不
: 願棄械投降,且企圖攻擊員警,遭到警方當場開槍擊斃。
: 根據7 NEWS報導,南黑德蘭廣場購物中心(South Hedland Square)上午10點遭到持刀男
: 闖入,男子身穿工作工作服,手持一把「大刀」,瘋狂砍人。警方趕抵現場後,先試著以
: 電擊槍制伏嫌犯,未料男子不願就範,企圖揮刀攻擊,遭到警方當場開2槍擊斃。
: 有目擊者表示,兇嫌在商場「橫衝直撞」,四處砍殺,一名傷者布魯克斯(Esther Brook
: s)則說,持刀男子跑向他時,自己被刺了一刀,隨後也到醫院了縫了好幾針。一名在現
: 場的女士法庫哈(Shelley Farquhar )則形容,傳著工作服的男子身形瘦小,卻拿著一
: 把大刀,看起來就像在執行某種任務。
好奇問一下,如果是在台灣
有精神疾病殺人無罪,
警察擊斃有精神疾病的殺人犯,那警察算濫殺無辜嗎??
警察擊斃無罪的人,警察有罪
警察擊斃殺人犯,警察無罪
警察擊斃有精神疾病的殺人犯,警察算不算殺死無罪的人??
這似乎是矛盾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