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根據國光客運陳述發現,北市府原編5202萬餘元補償金,並送至議會審議通過,但因
: 2016年法務局認為無法律依據最後拒發。但法院認為,2014年契約「不得求償」等內容無
: 效,也無法排除「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判決市府敗訴。
: 公運處與國光客運於2014年5月19日前市長郝龍斌任內簽「台北西站土地使用行政契約」
: ,約定兩情形,一、政府因公共事業、公務需要或依法變更使用,二、政府實施國家政策
: 、都市計畫、開發利用須收回;甲方(台北市政府)得隨時終約,乙方(國光)不得要求
: 賠償或補償;得自2017年4月10日契約滿前隨時終契,國光客運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簡七段也蠻好笑的 法院的判決都跟你說 當出行政契約 "約定不得求償的內容"是無效的
怎麼會有拖過5個月以後就有可以免賠這筆的腦殘看法
是因為當初楊芳玲說 只要拖過五個月就可以不用賠這筆喔?
法院的結論就是告訴你 約定不得求償無效 排除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也無效
所以你早拆晚拆都是要賠的吧
楊芳玲唯一貢獻就是當初擋下5202萬的補償金 結果現在法院只判3228萬
幫柯省下快2000萬的補償金就是了XD
這件事情的問題根本不是在太快拆了國光客運的問題上阿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