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oshua0606 (joshua0606)》之銘言:
: ※ 引述《hamasakiayu (ayumi)》之銘言:
: 想請問你刑法到底怎麼學的
: 是怎麼得到明顯違反146的結論
: 146處罰的標的是故意犯欸
: 而當事人不論是被害人加害人
: 都表示是不小心插錯表決卡
: 也有足夠的事證證明他們所說為實
: (幫陳瑩表決的張宏陸自己燈沒亮)
: 那要怎麼適用處罰故意犯的146
: 要罰他請去找一條過失妨害投票來辦
: 看構成要件不要只看客觀不看主觀好不好
客觀事實是今天陳瑩不在現場
然後他的投票燈亮了
代表有人代替陳瑩替他投票
這點你也承認
那後續你所謂陳張兩人說法
與足夠事證證明他們所說為實
應該是檢察官不起訴書,或者法官判決書的內容
到底是過失
還是故意
無論未來是參審制還是陪審制
都必須要進入司法程序才能論定
甚麼時候由路人或媒體去判斷是否有主觀犯意了?
且這種代為投票的事情
在立法院並非第一次發生
千手觀音?立院表決「1人投4票」 吳思瑤反駁李婉鈺:立院未規定要時刻坐在位置上
https://www.storm.mg/article/1960191
台北市第1選區(北投、士林)立委候選人李婉鈺17日召開記者會,痛批對手吳思瑤在立
法院表決時,竟然1人投4票,根本是藐視民主法治。對此,吳思瑤澄清,那3位委員當天
都在場,只是暫時離開座位,她僅代為投票罷了。
請問哪一件曾經進入司法程序
用妨礙投票罪去偵辦?
一次是不小心
兩次呢?
投到四次了?
也許你刑法是跟國內某位大師學的
但現實就是
很多法條對於大官
都是不具意義
根本進不了司法程序
請問這樣合理嗎?
就算不提這個
國民黨的立委妨礙投票事證總夠明確了吧?
還是他們嘴上講講不是故意的
又可以不必被偵辦?
我的立場很簡單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法律如此訂
你們這些立委民代要違法
就由司法去裁判
憑甚麼做一樣的事情人民要跑警局跑法院說明
大官就隨便在臉書上澄清就不用跑?
公平性何在?
你來說說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