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回原標題:
就司法院立場而言, 他們最擔心的是錢.
要知道台灣的法院是用C/P值最高的方式在營運,
簡單的說就是cost down,
例如:
加班費只給20小時, 其他做功德,
法警凹到他們死, 一小時給60幾元, 連續值班24小時(這是臉書靠北社團內容),
書記官則一個人配好幾個股, 不請速記員叫書記官當庭打字打到死,
更不用說一堆錄士甚至書記官, 是用工友名義錄取的,年終獎金叫法官檢察官認領分攤.
一旦陪審, 光是陪審員住、開會的硬體設施就生不出來,
法庭更要大改,
光想那個經費就很可怕。
就權力者而言(司法院、行政院、立法院), 則是無法操縱.
對被改的法官而言, 更是權力的被剝奪。
就上述種種, 要總統、行政院、司法院、行政院含法務部不交相賊、
不去推出狗屁參審制,真的有難.
※ 引述《sanae0307 (防空棲姬人柱力)》之銘言:
: 至少我是不敢,我寧願讓普遍出身高貴,完備司法教育,被一堆被害妄想症鄉民幻想「普遍
: 有收犯人錢」的司法體系人員審
: 也絕對不敢讓非法律體系出身的人參與對我的審判,因為抽到失智列車乘客的機率太高
回此篇的主要目的是要靠北這一段. (有機會我會另寫專文)
諸位以為法官就不會失智?
絕大部分的民眾都不知道: 我們法官的養成過程, 其實只有法律的訓練,
從大學教育開始以及派任前的訓練, 都沒有人教法官如何認定事實,
有志氣的法官會自學, 看外國影集、電影、研究外國判決、出國深造,
沒志氣的法官就直接催眠自己是菁英搞定。
結果是如何?
每個唸法律的都聽過"法律不只是邏輯"這句話,
但現實生活是很多台灣的法官常常連邏輯這關都過不了.
邏輯是什麼? 法律語言叫"論理法則", 就是A 不等於非B, 非A不等於非B之類的,
也就所以資深法官在職前訓練時, 會教很多亂七八糟拿來唬人的例稿、句構,
例如:
"若非xxxx, 豈會......"
"尚難謂非並無理由"
實際常發生的例如:
因為不符合營業秘密法所定要件, 所以不成立刑法洩漏工商秘密罪.
因為非證人保護法中之證人, 所以洩露證人年籍不成立刑法洩露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因為被告的意圖在表達不滿, 所以不構成誹謗罪構成要件的散佈意圖.
因為被告僅意圖短暫使用機車, 所以無不法所有意圖從而不構成竊盜罪。
複雜的案件, 例如政府採購法+貪污 的案件, 邏輯不通的情形就更多了,
試想: 一堆法律構成要件的罪名+被告一大串, 如果"剛好"幾個關鍵地方邏輯錯誤,
無罪的機率會提高多少?
如果再把證據切割對待呢?
(按:證據力應是證據的累加,切割分開的來看的話,每一個證據常無法獨自證明完整
的犯罪事實、構成要件是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