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騙走婦人78萬血汗錢被求償 車手法庭哭求

作者: ghghfftjack (慾望深厚的老衲)   2020-08-08 14:14:59
: 判決指出,王男行為時為18歲,屬「民法」限制行為能力人,王父為其法定代理人,又未能
: 提出有善盡監督或加以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的證據,判決王男、王父須連帶賠償萬婦78萬元
: 。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十一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被告甲○○則以:伊擔任車手,實際提領的加上被害人交付的總共78萬元,
這部分承認。但希望不要對父親請求,因為這是伊個人行為,且有想要還款的意思,
在監獄有勞作金,可以從勞作金扣款,伊大約要服刑2 、3 年才可以出監,
出監後如果有找到工作,願意慢慢賠償等語。
三、被告乙○○則以:被告王銘偉確實做錯事,犯法的是被告甲○○所為,
而且行為時其已19歲,伊已報警但沒有辦法制止亦無能力賠償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一)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甲○○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前揭
時、地詐取原告財物共竟78萬元之事實,經伊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提起刑事告訴,
該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1577號刑事判決被告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
之事實,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佐,復經本院調閱前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
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213 條第1 項、
第215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加入詐欺集團與詐欺集團合作,
擔任取款車手 工作,原告受前開該詐欺集團成員詐欺,於前揭時、地將提款卡、
密碼及現金交付予依詐欺集團指示之被告甲○○
,而由其提領15萬元及受領交付之現金63萬元等情,已如前述,
被告甲○○本可預見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並知悉從原告受領及帳戶內提領所得款項
係其他共犯詐騙得來,而基於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分擔不同角色,
在意思聯絡範圍內,相互分工利用他人之行為,詐欺原告交付其等之提款卡、
告知密碼,及交付現金,各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被告甲○○自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對原告遭詐欺所受之78萬元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三)又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
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
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甲○○係00年8 月出生,其為本件行為時(即108 年1 月9 日)尚未成年,
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且具有識別能力,被告乙○○為其法定代理人,
而其未能證明其等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
而仍不免發生損害,則被告乙○○應就被告甲○○上開行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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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參與被認定有相當因果關係 成立共同侵權行為的話
就算只有你被抓到你也要負賠償責任
之前有看過沒事的只有一個帳號不小心給出去的當洗錢帳號的
最後只要賠帳號裡面的錢了事 畢竟不是故意也不知道要拿來詐騙
但是車手通常都GG啦 錢沒拿到大部分還要全賠 真的呵呵
通常這種東西法官也會勸和解啦 我覺得拿出誠意來的話對方不見得會踩那麼死
也不見得會全部都要你賠光光 認賠一部份也是有可能的
爸爸不想負責任..那就連帶賠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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