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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104-06-15】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擊碎窗戶的病人,不就是「被追呼為犯罪人」的犯罪人嗎?
難道中華民國警察有特殊的民間見解?
※ 引述《monocyte1 (等待)》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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