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子的,假如我想要用300萬行賄別人,
我就帶個皮箱裡面放一張瑞士銀行三千萬美金的本票,
然後我故意地在高鐵商務艙把皮箱給弄丟,
讓我想要行賄的對象給撿走.
因為發現皮箱遺失了,所以就去報警,
之後撿走的人就把皮箱送到警察局,
要求當這張本票價值台幣三千萬,
然後要求我要付一成300萬當酬謝.
因為這張是賭神拍片用的道具,我認為有這個價值,
也不用什麼跨國會計師或公證單位出來查驗本票了,
我就很高興地付了300萬台幣給對方,也拿回了本票.
請問這樣能否算上是一個合法完美的行賄?
請問有沒有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