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犯罪把自己弄成無意識
: 跟把自己弄成無意識結果犯了罪
: 兩個是不一樣的情況
這就是法律人讓人看不起的地方
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
這個招至的結果到底是指無意識還是犯罪?
法務部長認為是指前者
刑法19條 犯罪的時候 如果這人的心神喪失或耗弱 需減刑或無罪
但心神喪失或耗弱如果是這人自己故意或過失造成的 不適用
但很多法律人包含你
認為這個果是指犯罪行為
也就是我為了犯罪才故意弄成無意識
但這根本狗屁 明明寫的是 因故意或過失
如果是為了犯罪哪來的過失?為了犯罪一定是故意的啊
但如果是指心神喪失或耗弱行為是由自身行為造成的
例如吸毒吸到鏮 或喝酒喝到茫
不論是故意要吸太多還是不小心喝太多
但這個無意識結果就是自己造成的
不該鼓勵這種行為,反倒給予減刑或無罪
所以刑法19條排除這種情況應該減刑或無罪
法務部長這種見解至少合理多了
比那個一定要證明 他吸毒前可預見自己會無意識殺人 這種通靈引用法
你不覺得法務部長講的 才是可行的情況嗎
按照你那種見解 刑法19-3根本沒有可能被引用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