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ggssi (冠軍車手321)》之銘言:
: 先講結論,吸毒砍母案不是原因自由行為,想把刑法19條第3項用在本案的人,請左轉離開
: ,這篇純粹在告訴大家原因自由行為是啥
: 要講原因自由行為,就要先講刑法的一個基本架構:罪責。一個人在犯罪時必須具有辨識能
: 力和控制能力,才會被處罰。因為從刑法的角度來看,處罰一個沒有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的
: 人,就跟處罰一個無辜的人一樣荒謬,因此,無罪責即無罪
:
: 什麼樣的人無罪責或減輕罪責?年紀太小的人、沒辨識能力的人、瘖啞人
: 再來談到原因自由行為,原因自由行為,是指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入無罪責的狀態,
: 且在此狀態下犯罪
: 為什麼原因自由行為會成為一個刑法問題?簡單講,刑法似乎不該容許這樣的事發生,但是
: ,若在行為人無罪責的狀態下處罰他,又違反了罪責架構,這就是難題所在
: 因此,學說上有一堆理論在探討為什麼我們能處罰原因自由行為,這邊就不多說,反正有辦
: 法說得通就對了
: 接下來談原因自由行為的操作,原因自由行為有四種態樣:
: 1.故意之原因前行為+故意之實行後行為
: 2.故意之原因前行為+過失之實行後行為
: 3.過失之原因前行為+故意之實行後行為
: 4.過失之原因前行為+過失之實行後行為
: 態樣1舉例:
: A欲殺B,先喝酒壯膽,再跑到B家中殺了他
: 態樣2舉例:
殺人罪 依照情節也有可能變成傷害致死之類的
但不會是喪失或降低辨識能力就減刑或無罪
: A欲殺B,先喝酒壯膽,但開車前往B家途中不小心撞死C
酒駕 過失致死
反正不會是無罪或辨識能力減低就減刑
: 態樣3舉例:
: A誤把安眠藥當成茶喝掉,藥效發作後剛好遇到B,故趁機殺了他
過失殺人或殺人罪 或 傷害致死啊 看實際做案情況啊
反正不會是無罪或辨識能力減低就減刑
: 態樣4舉例:
: A誤把安眠藥當成茶喝掉,開車回家途中剛好藥效發作,昏沉中撞死C
車禍 過失致死啊 反正不會是無罪或什麼辨識能力減低就減刑
: 第一種態樣,叫故意原因自由行為,後三種態樣,叫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 依現行的原因自由行為法律(刑法19條第3項),能夠處理這四種態樣嗎?
可以啊
: 首先,條文只寫「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顯然只談到「故意的原因前行為」和「過失
: 的原因前行為而已」,對於「實行後行為」卻完全沒提到,這是個超爛立法
怎麼不說是你自己腦子轉不過來?
這四個案例都不要用刑19來減刑或無罪就好了
: 因此,一切都要靠實務補充,對於故意原因自由行為,必須要「在原因前行為階段即指向特
: 定犯罪」才可處罰,就像態樣1的舉例,A是本來就想殺B才去喝酒的
: 至於過失原因自由行為,必須要「在原因前行為階段已對實行後行為階段有預見可能性」才
: 可處罰
: 謝謝大家,歡迎討論
奇怪了
明明都知道立法只寫 故意的原因和行為
以及此行為造成的果 是指喪失或減低辨識行為能力
為何你要加料搞到要去通靈?
去追究到底他是[為何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