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錢利忠
3.完整新聞標題:
北市前體育處長涉貪案 北檢罕見依高檢署命令起訴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台北市體育處(已改制體育局)前處長孫清泉,被控於2010年
至2012年間,以每天2萬元或每次活動4至5萬元代價,收受民間團體賄賂,讓業者能優先
承租場地,再轉租其他廠商牟利,涉「假公益、真營利」之嫌;台北地檢署前年8月以罪
證不足為由,將孫不起訴並依職權送再議;高檢署認為不起訴理由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
函文撤銷不起訴並命令北檢起訴;北檢今改將孫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
處分,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送上級檢察署再議;因貪污案件為3年
徒刑以上之罪,北檢於前年9月10日依職權送高檢署再議。
檢廉獲報,孫清泉被控利用職務之便,替特定民間團體租借場地,並同意以體育處名義擔
任活動的「指導」或「協辦」單位,使特定民間團體取得場地優先使用權及場地使用費、
保證金等減免優惠,民間團體再透過王姓業者,以每天2萬元或每次活動4至5萬元代價,
用現金或支票方式行賄孫清泉。
檢廉發現,民間團體申請場地為大安森林公園,名目包括「身心障礙舞蹈表演」等「公益
」活動,3年來總計舉辦逾10場,每次活動約2、3天,期間業者再將攤位轉租給其他廠商
抽成,涉有「假公益、真營利」之嫌。
2016年8月,北檢指揮廉政署搜索孫清泉住處並約談他到案,訊後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
嫌諭令孫60萬元交保。王姓業者庭詢時曾指控孫清泉向她索賄,她至少給孫3張支票,每
張支票金額約4、5萬元,並拿出孫傳給她的手機簡訊佐證,上面寫孫詢問王「要辦幾次活
動?」,另問王「要拿幾張票過來?」等語。
孫清泉否認有對價關係,強調前後2個問題是分開的,王女拿票是要向他借錢,並非賄款
。由於案發距今已過數年,王姓業者對於她所指控的行賄地點、時間、金額及方式等細節
交代不清,她提供的手機簡訊也片段不連貫,再加上王女稱手機已丟棄,無法還原舊資料
,北檢認為缺乏孫清泉涉貪或圖利的相關證據,將孫及王女不起訴;但高檢署則認為不起
訴理由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命令北檢起訴;至於王女則仍獲不起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278820
6.備註:
北市前體育處長涉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