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騎樓躲雨被拖進暗巷性侵 色狼延押不得交保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林姓男子去年6月在桃園的巷弄內見一名婦人在騎樓下躲雨,竟起色心,拿出水果刀脅迫
,將她拉進暗巷內性侵,還恫嚇「妳再發出聲音要讓妳死」。桃園地院依攜帶兇器強制性
交罪判林9年徒刑,案件上訴高等法院,因羈押期將屆,高院裁定自9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林姓男子曾因攜帶兇器強制性交未遂,與其他案件合併執行5年8月,2015年9月20日縮短
刑期執行完畢,本次犯行,被認定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48歲的婦人表示,去年6月14日凌晨她在騎樓下躲雨,林姓男子起先在她身邊徘徊、滑手
機,後來卻拉她進暗巷,並徒手毆打她;她想反抗,但仍遭摸胸、褪去外褲與內褲性侵。
她說,想要出手搶對方的刀子,但她力氣比對方小,不但沒搶成,反而在手上留下很多傷
口;她記得頭、背部和腳都是在地上滑,鞋子還掉在外面,地面是粗糙的、很髒。
被害人事後向桃園市警八德分局報案,警方循線逮人。林在警詢時承認拉婦人進巷內,過
程中因婦人跌倒在地,他拉不起來,才強行將她拖進去旁邊小巷子內;婦人大叫,他要求
不要出聲,說「不叫就不會傷害妳」。
桃園地院認為林姓男子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性慾,就拉不相識的人性侵,不尊重被害人性
自主權,且被害人事後身心狀況不穩定,有明顯創傷反應,不宜輕縱。
林不服被判了9年,上訴高等法院,並以自己十二指腸潰瘍已安排開刀治療,希望能交保
就醫。高院認為林一直否認犯罪,而重罪常有逃亡之虞,況且他之前就曾犯類似的案件,
顯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疑慮。高院認為林的十二指腸問題有監所固定安排回診,沒有照
護問題,不足以成為具保理由,而他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對社會秩序、被害人身心的危害
大,斟酌國家社會公益、刑罰權行使,認為有延押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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