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1896547 (民進黨=綠色國民黨)》之銘言:
: 4.完整新聞內文:
: 目前法務部正研擬的科技偵查法草案,主要為突破LINE等網路傳訊、網路電話無法即時監
: 控的犯罪偵查死角而設置,卻也引發批評,台北律師公會認為,內容草率,且法務部僅給
: 予外界5天時間討論實在太短,此法若不嚴謹,可能嚴重侵害人民隱私。
: 台北律師公會指出,行政院秘書長於2016年9月5日的函文中,明確表示各機關研擬法律或
: 法規命令草案,至少需公告60天,除非有急迫性才可小於60天,科技偵查法明明沒有迫切
: 需求,不明白法務部為何僅給予5天時間,公告讓外界討論。
: 另該草案讓偵查機關可使用設備或技術,對人民進行監視、追查行蹤等強制處分,也可以
: 植入程式的方式,對通訊軟體實施通訊監察,已經嚴重侵害人民隱私權、秘密通訊自由。
: 而科技偵查法以專法方式設立,將強制處分事項與刑事訴訟法區分,但其實法務部可直接
: 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俗稱的通保法進行增修即可。
很多台灣韭菜還不知道問題在哪,繼續在那邊相信黨
以前要進行監聽蒐證的時候,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如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60044
第五條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經
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
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符合條件的譬如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預備暴動內亂罪等等
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
聲請書應記載偵、他字案號及第十一條之事項,其監察對象非電信服務用戶,
應予載明;並檢附相關文件及監察對象住居所之調查資料,釋明有相當理由可信
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曾以其他方法調查仍無效果,或以其他方法調查,合
理顯示為不能達成目的或有重大危險情形。
上面可能太長我幫忙簡化一下
簡單來說就是以前政府想監聽
1. 必須先提交資料給法規證明有其必要性
2. 目標必須是有相當理由認為犯下三年以上重罪
3. 已試過其他調查方式無效果,只能靠監聽收集證據
法官看過覺得有道理,那就會發給通訊監察書,才可以進行監聽
但以後不用了,現在只要檢察官說ok,不需要給法院審核
直接就能在非隱私空間秘密實施監看、與聞、測量、辨識、拍照、錄音、錄影(第三條)
直接就能用無人機、空拍機進行調查(第四條)
直接就能用GPS或其他追蹤裝置或技術進行調查(第五條)
調查三年以上的犯罪,只要檢察官說ok,就可以對隱私空間進行非侵入式監控(9
其他項目不一一說明,自己看這草案
https://www.moj.gov.tw/cp-23-135507-95667-001.html
很多台灣韭菜可能還是沒看懂這是怎麼回事
搞不好還會說沒犯罪幹嘛怕被查
這個法要是通過了,以後可能會變成這樣
黨想要處理誰,不需要先蒐集證據提交法院申請
就能直接在非隱私場所進行各種「合法」監控
只要隨便套個他是中共同路人觸犯國家安全法
就連隱私場所都能進行「合法」非侵入監控
實際執行者會不會逾越法條寫的非隱私場所,或隱私場所非侵入監控,就不得而知了
正常來說這麼重大的事情應該要開放兩個月公開檢討
不過為了早點能合法監控,現在直接只給你五天時間表達意見
但也跟醫材議題一樣,黨說你可以表達意見,不代表會聽(笑)
: 刑事法委員會主委林俊宏舉例,若連續2個月用GPS追蹤對象,該對象的生活軌跡便一清二
: 楚。在德國,如果真要實施監聽,都要由等同高等法院等級的法官核准,法官保留部分都
: 應再做討論。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813645
: 6.備註:
: 不愧是綠色國民黨
很不幸的,至少馬英九時期的通保法可沒那麼誇張
現在這新的草案,不講我還以為是隔壁中國發過來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