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示牌設立有沒有法源依據? 還是只是提醒性質而已?
不然各單位以後就很輕鬆,在轄區水域.山邊都設立一個危險.禁止進入的告示,就可以
免除所有責任了?
https://udn.com/news/story/121660/4857213?from=udn-relatednews_ch2
照以上這個新聞來看,民眾如果沒有違法,造成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也不是天災,
那台電要賠的機率蠻高的
有人說賠償金額沒多少不值得告國賠?
光喪葬費用、扶養費、精神慰撫金、計算到退休年齡的勞動收入加一加至少幾百萬,
怎麼可能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