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DMisshit (LDMisshit)》之銘言:
: 自由
: 義憤殺人?男行車被阻持鋁棒打死人 警證稱「打頭打到鏘鏘響」
: 楊國文
: 桃園黃姓男子不滿楊姓男子持鐵棒攔阻來車等失序舉動,害得警方封街交通管制,導致其行
: 車動線受阻,竟持鋁棒下車持續痛毆楊男頭、頸部等要害,導致他傷重死亡;黃男應訊否認
: 殺人,辯稱因看到楊男打警察,才持鋁棒打楊,律師則主張,黃應適用「義憤殺人」規定獲
: 減刑,但高等法院認為員警當時已控制現場,黃男犯行具殺人犯意,依殺人罪重判黃男17年
: 徒刑、褫奪公權8年,仍可上訴。
: 此案發生在2016年7月9日下午,黃男駕車行經桃園市桃園區同安街時,遇到多位警員為處理
: 楊男持鐵棒攔阻來車、並毀損車輛事件,而進行暫時性的交通管制,攔阻車輛進入,黃男不
: 滿其行車動線受阻,竟持鋁棒下車,且不顧員警攔阻,衝到楊男面前,先與持鐵棒的楊男對
: 峙,隨即趁隙揮擊楊的頭部、頸部等處。
: 楊男負傷後退,跌倒在地,黃男仍不罷手,兩度繼續揮打楊男的頭部、頸部和上半身,員警
: 們見狀,上前制止黃男,並欲搶下其手中的鋁棒,但黃男堅不放手,仍欲再度毆打楊男,最
: 後遭員警強力制止。警方立即通知救護車將楊男送醫,仍傷重不治。
: 桃園地檢署偵查後,依重傷害致死罪將黃男起訴。
: 不過,黃男應訊否認有殺人犯意,當時是因為楊男造成交通阻塞,心生不滿,又看到楊男在
: 砸車子,也看到他打警察,加上楊的手中拿鐵棒,他才拿著鋁棒下車打楊男,但未刻意攻擊
: 楊男頭部,只有普通傷害的意思。
: 黃男的辯護律師主張,當時黃男和楊男明顯對峙,黃男應適用「正當防衛」或「義憤而殺人
: 」。
: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黃男持質地堅硬的鋁棒,多次朝楊男頭部等要害毆擊,且下手力道猛烈
: ,連在場員警都證稱「聽到鋁棒打到頭部發出鏘鏘鏘的響亮聲音」,甚至在楊男倒地後仍持
: 續以鋁棒毆擊,與楊傷重死亡有因果關係,具不確定的殺人犯意,因此依殺人罪重判17年徒
: 刑、褫奪公權8年。
: https://reurl.cc/7oj8jD
: 備註:
: 靠北,這樣判17年!? 一定沒先喝酒
我們且看兩年前桃園地院一審判決的相關報導。
====以下為新聞內容====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247385
打死惡煞「無可憫恕」正義魔人吞17年牢
自由時報 2018/11/17 06:00
檢傷害致死罪嫌起訴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說是為了正義,可千萬不能太超過,一名
男子砸車,竟被教訓他的「正義魔人」打死,法官認為,該名「正義魔
人」犯下的是比傷害致死罪更嚴重的殺人罪,且「行為沒有任何可憫恕
之處」,變更起訴法條,依殺人罪判處17年徒刑。
扮演正義者出頭的28歲男子黃騰羿,是在開車行經桃園市桃園區同安
街時,碰上前方36歲楊姓男子情緒失控、沿途砸車,黃男隨即化身「正
義魔人」,持金屬球棒毆打楊男頭部,竟把楊男打死。
鋁棒打頭 鏘鏘作響
桃園地院判決指出,2016年7月9日下午4點多,楊男赤裸上身、持鐵
棒,沿著同安街不斷砸毀停在路邊的車輛,警方將道路淨空要制伏楊男
,後方車輛全都塞在路上,黃男不滿行車動線受阻,且認為警方未採取
有效行為,便持金屬球棒靠近,楊男見狀高舉手中鐵棒,黃男朝楊男上
半身、頭部、頸部連續攻擊,即使楊男倒地,員警出手制止,黃仍不罷
手,楊男在醫院急救一週後不治,桃園地檢署依傷害致死罪嫌將黃男起
訴。
有目擊者證稱,黃男出手很激烈,曾聽到鋁棒打到頭的聲音,鏘鏘鏘
地很響亮。黃男出庭辯稱,「我沒有要殺人的意思」,看到楊男砸車還
打警察,才持球棒下車,當時楊男也有揮棒對峙,「我一時脾氣上來就
打他」。黃男辯護人說,黃男行為也是為了要阻卻違法,面對楊男持鐵
棒揮擊,黃男行為算是正當防衛。
法官認定是殺人行為
但法官認為,警方當時已淨空現場、公權力已介入,黃男並無阻卻違
法的必要,也難認行為屬正當防衛,黃男棒棒朝楊男頭部等重要部位毆
打,被員警制止仍未罷手,顯見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
法官審酌認為,黃男與楊男素昧平生,只因不滿行車路線受阻就出手
,行為沒有任何可憫恕之處,加上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依殺人罪判處
17年徒刑,可上訴。
====以上為新聞內容====
我的說明與評論如下:
1.依這則新聞的說法,
a/當時警方已經將事發地點道路淨空、要制伏楊男,
但可能楊男當時還在砸車,
導致黃男不但對自己行車動線受阻感到不滿,
還認為警方「未採取有效作為」、無謂地延長受阻時間,
所以才會直接對楊男動手。
b/但是法官認為,既然警方已經到場處理、表示公權力已經介入,
黃男就沒有「阻卻違法」的必要、
也難以認定這樣的行為是「正當防衛」。
c/為了更傳神地表達,請容我在此使用對岸流行的詞語:
法官認為黃男這樣「把對方往死裡打」、被員警制止還不罷手,
顯然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
所以即使檢察官是以較輕的「重傷害致死罪」起訴,
還是依職權變更起訴法條、改論更重的「殺人罪」。
2.至於為何不適用「正當防衛」及「義憤殺人罪」,
中國時報8/26的報導則提及法院認為:
a/警方既然已經控制現場,硬要說「現在不法侵害還在繼續」說不過去,
所以不適用正當防衛。
(承1b,個人認為,既然公權力已介入,
就難有實施「正當防衛」這種緊急自助行為的空間了。)
b/法院認為行車受阻在客觀上不足以激起一般人無可容忍的憤怒,
所以不適用義憤殺人罪。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826003631-260402
3.最後,若黃男真的對現場警方的處理方式不滿,
我不確定他是否有資格為此提起訴願、甚至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