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上一些言論可以發現許多鄉民恨現代司法制度。
鄉民恨台灣的法官,也恨那些替鄉民眼中的壞人辯護的律師。
我認為這是因為文化的衝突。
我們知道現代台灣的司法制度是從西方學來的,並不是華人文化的產物。
這個制度主要由檢察官與被告律師進行攻防,以及處於中立的法官。
傳統中華法系的司法制度就如電視劇包青天那樣,地方行政官兼檢察官兼司法官的三位一
體。被告也沒有律師可以相抗衡。
直到今天台灣很多人仍然很難接受有律師替那些罪犯辯護。
很多台灣人覺得替壞人辯護那你就是在幫助壞人,就等於是壞人的同夥。
尤其那些替死刑犯辯護的律師更是被八卦鄉民罵得要死。
再來是我的一些看法,由於在歐美基督宗教文化裡,所有人都一樣是罪人。
這樣的觀念使西方能接受縱使是犯法的人,也應該得到公平的對待,這裡的公平對待是指
能夠與國家檢警機構抗衡的力量,律師制度因而產生。
但是在中國或台灣這樣的華人文化裡,是強烈的好人壞人二分法的思維。
在許多鄉民眼裡那些犯法的罪犯是跟其他好人不一樣的壞人,這些壞人沒資格得到公平對
待,誰替其說話那也是壞人。
鄉民要的是有個包青天那樣強而有力主導一切的法官能速速判死,並速速執行。
總之就是文化衝突,台灣向西方學的這套現代司法制度無法滿足鄉民所要的那種包青天。
以致於許多鄉民恨現代司法制度。
以上鄉民的看法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