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記者署名: 白錫鏗
3.完整新聞標題: 他答應不碰、不撿屍、睡床下 通訊行女店員當真遭性侵
4.完整新聞內文:
朱姓男子向通訊行販售小姐小蘋(化名)購買手機,3年前約她到好樂廸KTV唱歌,小蘋喝
了不少紅酒,不勝酒力醉了,朱男趁機帶她到摩鐵性侵害,經被害人提告,朱男坦承與她
離開KTV之前,曾對她允諾不會揀屍、睡床下,但到摩鐵後是你情我願發生性關係,台中
高分院衣乘機性交罪將他判刑3年6月。可上訴。
被害人小蘋證稱「朱男是我之前賣手機的客人,他約我去吃熱炒,後來又約我去唱歌,當
天是第一次跟他出去,我本來就對他有好印象,所以同意去唱歌。唱到凌晨,當時我喝醉
了在吐,眼睛睜不開,我聽到被告打電話叫計程車要去汽車旅館」。
「朱男扶我去搭電梯時,我有問了他2次不能撿屍,他說不會碰我,會在床下,我才同意
跟被告去汽車旅館休息,我只記得他扶我到KTV大門後,我就沒有意識了,隔天早上醒來
,他就睡在我旁邊,我起來時全身是赤裸的,沒有穿內褲,而且下體會痛」。
朱男坦承與小蘋離開KTV之前,曾對她承諾不會撿屍,與她為性交行為,但否認乘機性交
犯行,辯稱2人到摩鐵後,也有親吻、擁抱的動作,跟她表示要進行下一步,她當時是有
意識的,有點頭,是在你情我願的情形下發生性關係。
判決書指出,朱男於2015年11月間,購買手機商品而結識小蘋,再2017年9月15日晚上,
邀她單獨至彰化市好樂迪KTV唱歌。2人在KTV包廂內,飲用攜帶之紅酒,迄至翌日凌晨,
小蘋因不勝酒力,而在包廂內廁所嘔吐,且無法自己行走。
朱見狀,遂提議至汽車旅館休息,待清醒再返家,小蘋則要求朱「不能碰我、不可以撿屍
」,他加以允諾,她遂在他攙扶下,搭乘計程車至鐵休憩。他趁機玷辱她。同日上午清醒
後,發覺身上一絲不掛,且下體有痛感,經質問他後,他坦承與她為性交行為,被害人報
警處理。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933854
6.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