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肥宅以私立大學畢業,考過國考沒考上的水準來分析本案件爭點。
簡單說,大法官去年有解釋說傳統故意肇事逃逸不成立肇事逃逸罪有問題。
因為故意肇事逃逸只能成立傷害罪,
傷害罪是五年以下罪刑,可易科罰金。
肇事逃逸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是不能易科罰金的重罪。
如果故意肇事逃逸不成立肇事逃逸罪的話,就變成
故意肇事逃逸罪刑反而比較輕。
哪有這種事!!!!!!
故意肇事逃逸罪過比較重,罰的卻比較輕。
所以大法官說不行,應該故意肇事逃逸也要成立肇事逃逸罪才行。
所以檢察官依去年新解釋起訴。
但是法官用舊判例判不成立。
誰錯了,反正檢察官跟法官都沒錯。
法官可以依舊判例判無罪,也可以依新解釋判有罪,都沒錯。
都沒人錯啦,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