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一女玩狼人殺 愛上23歲男網友還玩上床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10-17 11:43:24
根據判決書,確有使用「微信」的情況啊……
只不過,為何被告(色狼)要使用微信,而非其他類似軟體和原告交流溝通,這個中緣由
即非一般人所能掌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侵訴字第 68 號刑事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他字第8745號卷、本院卷)。核與告訴人A女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109年度
偵字第2926號偵查卷),並有被告與甲○間微信wechat聊天內容照片對話紀錄擷圖、監視
錄影翻拍照片、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2月18日刑生字第
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佐。
(二)被告與A女係在合意的情形下性交一事,業據A女於偵查中最後一次訊問證述無訛,核
與證人即被告母親陳美珍警詢時所證:當天伊下班回家看到被害人仍清醒,被害人與被告
在聊天且一起玩手機遊戲的聲音,並無異常言語或舉止等語大致相符,並有被告與A女間
微信wechat聊天內容照片對話紀錄擷圖存卷可參。又A女於本案被告行為時為15歲一節,
有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在卷可稽;被告自承:雖不知道A女確切年紀,但知悉甲○就讀
高一等語,衡之我國學制與社會常態,就讀高中職一年級之人,年紀多介在15歲至16歲之
間,此為公眾周知之事。被告年逾弱冠,亦屬具備通常智識之人,其既知悉A女就讀高中
一年級,理當可以預見A女可能為未滿16歲之人,是被告不違背本意,與A女為合意性交,
而有不確定故意,洵堪認定。綜上,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應依
法論科。
(三)另公訴意旨雖載被告係分別於108年11月21日凌晨及同月22日凌晨對A女為性交行為(
以下就被告與A女間2次性交行為依序分稱「第一次性交行為」及「第二次性交行為」)。
查第一次性交行為之時間,業經A 女於偵查中證稱:被告與伊有於21日凌晨為合意性交行
為等語,此部分應堪採信。第二次性交行為之時間,被告於警詢中坦認於21日下午9 時許
對A 女為性交行為等語,經核與監視錄影畫面攝得A女第2度進入被告住處之時間相吻合。
因公訴意旨係針對被告共2次性交行為起訴,而被告亦承認僅有共2次性交行為,稽之監視
錄影翻拍照片亦可知A女僅2度出入被告住處,從而,起訴書所載22日凌晨之性交行為,實
際上應係指發生於21日下午9 時許之第二次性交行為,公訴意旨對於具體時間點尚有誤會
。惟因不生訴外裁判或犯罪事實擴張等問題,本院爰於事實欄逕予更正,附此敘明。
作者: aure0914 (tunik)   2020-10-17 11:46:00
聽說一堆約炮的人都用微信來跟炮友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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