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UDN
2.記者署名:
林伯驊
3.完整新聞標題:
45歲男參加愛河鐵人三項不幸溺斃 家屬求償837萬失敗
4.完整新聞內文:
張姓男子去年3月3日參加愛河國際鐵人三項競賽,不幸溺水送醫不治,張的家屬認定主辦
單位高雄市體育總會錯失搶救先機,提告要求除了意外險理賠100萬外,應再賠837多萬元
。高雄地院審理認為,救生員聽聞呼救就立即協助並未懈怠,主辦方已盡注意義務,不須
賠償,駁回家屬請求,可上訴。
張姓男子家屬主張,張去年3月3日參加高雄市體育總會舉辦「2019年第13屆維士比盃愛河
國際鐵人三項」,約早上7點多進行游泳項目,游經愛河中正橋段約700公尺處突發生異狀
,主辦單位的救生員卻沒注意當時張已溺水,錯失救治時機,導致送醫急救仍不治,經檢
警相驗確認死因為溺水,主辦方有過失,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張的家屬還指,此競賽有收報名費屬營利性質,應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0條規
定為選手投保300萬至2400萬元的意外險,但主辦方卻未做,使意外發生後保險公司僅願
理賠個人意外險100萬;張的父母、配偶、2個兒子共5人要求賠償扶養費、精神慰撫金、
喪葬費等,扣除已領到100萬保險金,應再賠共837萬8577元。
高雄市體育總會反駁,當天愛河沿岸每隔100公尺設浮台、每個浮台均有2名合格救生員,
此外共配8艘救生艇,總計至少配置3 、40名救生員,加上醫護及救護車等;意外當下,
最近的林姓救生員也盡注意義務,下海救人到送醫花不到7分鐘,已盡到事先預防危險發
生及救援,沒有疏失。
法官傳喚其他選手作證,認為無法認定救生配置有不足,林姓救生員聽聞呼救也立即處置
,沒有懈怠職務,主辦單位沒違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不構成過失侵權行為;有關投
保部分,此屬體能活動競賽,不是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的營利性質,無法領到足額理賠
並非投保不足,而是張的死亡能否歸咎於主辦單位。
張姓男子的妻子在意外後透過人轉發聲明,徵求提供案發當時影像,表示「我只想要知道
當下發生時我先生的狀況,我好心疼他,我真的好痛好想他,所以很感謝各位的幫忙」。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tinyurl.com/y534vqbo
6.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