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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偉生/新北報導
送她回家8個月後挨告性侵 一句「我不是隨便的女生」救了他
新北市何姓男子2017年底認識一名女子,8個月後卻被指控性侵,男子雖極力喊冤,但仍
被檢方起訴,不過新北地院認為,兩人認識第一晚,男子曾向女方說「妳不要不認帳」,
女子則回「我不是隨便的女生喔」,之後女子也常向男子分享近況,加上女子對於性侵過
程,出現指述前後不一等狀況,合議庭認為檢方舉證不足,判何男無罪。
判決指出,2017年12月31日凌晨,何男與友人唱歌時,認識這名女子,聚會結束後送女子
返家,隔了數天後,女子傳訊問何男「那他們(聚會上友人)有問你吧?」何男回「我說
我送妳回家,然後我就回家了」、「妳不要不認帳」等語,女子則回「我不是隨便的女生
喔」。
往後的日子裡,女子常向何男分享自己的近況,事後女子突然向檢警指控,她在認識何男
的第一天,就疑似因為喝醉而被性侵還被偷拍不雅照,此後她與何男保持距離不再碰面,
直到2018年8月因為何男一直邀約,才勉為答應二度見面共進晚餐,結果又被何男帶回家
中性侵得逞。
何男對指控全盤否認,辯稱兩人是男女朋友關係,情投意合發生性關係,但仍被檢方依涉
犯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不過新北地院審理認為,女子指述有多處前後不一致的情形,一會說是從客廳被何男強拉
進房性侵,一會又說是在房間吃東西時被推倒侵犯,並且對其他細節交代不清。
法院指出,女子雖自稱因懷疑初識何男第一天就被性侵,之後便與何男避不見面,最後因
擔心對方握有她的不雅照,才會在8個月後答應二度碰面,但合議庭認為,雙方在這8個月
內仍有互動,女子常用訊息與何男分享近況,期間女子雖曾向好友抱怨遭性侵,痛罵何男
的不是,但又繼續與何男聯繫,加上女子提出的對話紀錄不完整,合議庭認為,檢方舉證
不足使法院形成何男有罪心證,因此判何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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