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p6xu3 (花騎信用卡)》之銘言:
: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307468-6724d-1.html
: 二審認定關於自首的部分被打槍了
: 究竟更審會怎麼判呢?
: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根據網頁內文字,整理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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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 一審 │ 二審 │ 三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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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交+ │ 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 無期徒刑並褫奪公 │ 發回重審 │
│ 故意殺害 │ │ 權終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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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棄屍體罪 │ 有期徒刑四年六月 │ 有期徒刑四年二月 │ 發回重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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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盜罪 │ 有期徒刑十月 │ 有期徒刑八月 │ 有期徒刑八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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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刑事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侵重訴字第 1 號
二審刑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侵上重訴字第 1 號
三審刑事案號: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926 號
在三審中,撤銷原因在於違背法令
而證據判定不完善、誤導自首以獲取減刑、被害人家屬是否在科刑範圍有表示意見的機會
,都是導致需要進行更審的原因。
而民事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881 號)部分,最近進展為:
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1035 號民事裁定(聲請迴避)
本件再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A2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以系爭
事件為伊涉殺人刑案之附帶民事訴訟,而系爭事件承審法官楊XX為伊所涉殺人刑案第一
審法官之配偶,於審理中詢問伊何以迄至刑事第一審審理程序始翻供否認殺人,顯已受其
配偶影響而有預斷之虞,復多次表示如不盡快提出調查證據聲請,即要辯結系爭事件,或
命伊於民國 108年12月20日前提出調查證據聲請狀,否則即為捨棄證據之調查,因認承審
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下稱臺北地院)聲請楊XX法官迴避。經該院裁定駁回後,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再
抗告人謂承審法官受配偶影響而有預斷之嫌,乃其主觀臆測,而再抗告人所陳訴訟進行情
形,係屬承審法官指揮訴訟職權行使之當否範疇,尚難遽認該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再抗告人復未提出其他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承審法官對於系爭事件之訴訟標的有何
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其他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
審判之事實,其聲請法官迴避,不應准許。爰以裁定維持臺北地院駁回聲請之裁定,並駁
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再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違背法令,聲明廢棄,
非有理由。
以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