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祁家威與一名邱姓男子到台北市萬華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遭到駁回,理由是
《民法》規定必須「1男1女」才能結婚。祁家威不服,向內政部訴願遭駁後,提起行政訴訟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戶政事務所的行政處分於法並無違誤,2014年3月27日判祁家威
敗訴。祁家威繼續上訴,但在2014年9月25日時,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定讞。祁家威認為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有違憲之虞,於
2015年8月20日提出釋憲聲請。
柯文哲2014年12月25日就任台北市長,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表示,現行民法親屬編等相關法令
規定,婚姻限制為一男一女,為關心同志的權益,對於相關婚姻法令是否憲法保障人民的自
由權、平等權等問題,聲請大法官解釋。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2015年7月2日草擬釋憲文,7月20日市府核定此文件,24日函報內政部辦
理,8月3日內政部函報行政院處理,經法務部在10月30日提出意見後,於11月4日正式向司
法院提出釋憲。
司法院於2017年2月10日宣布,受理祁家威與臺北市政府所提之釋憲聲請,並將兩案併案處
理。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秘書長公布《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解釋文表示《民法》未
讓同性別成立有親密性和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平等權和第
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
有關機構必須在2年內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逾期未依本解釋意旨完成者,同性二人可按《民法》婚姻章規定進行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