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要修刑法了齁!
立委不讀書不知道重點。應該要順便修一修:
1.完全責任能力降為16歲(投票年齡都下降2歲,責任能力當然可以也下降2歲,現在小朋
友早熟得很,為善足以有智慧去投票、為惡足以有智慧去犯罪)、限制責任能力降為12歲
。以免輕率依照年紀減刑了人小鬼大的罪犯。
2.增設某些暴力犯罪類型,舉例:隨機無冤無仇殺人、或連續殺人,不得假釋。
3.如果2.無法達成,那麼增訂凡是於殺人案件的判決中認為被告良心未憫尚可教化、未判
被告死刑的法官,應接納獲得假釋的該案受刑人予以遷戶籍並居住於該案判決的法官家中
,由法官擔保假釋者的行蹤與教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