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內容在這
https://tinyurl.com/u8d3a5p
簡單說
雖然犯了罪(例如殺人)
但有的人可能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
導致他不知道或不清楚自己做錯了
所以「不能全怪他」
乍看有道理
但仔細想想
其實很怪
人是你殺的
為什麼只因為你殺人時的精神或心智出現辨識問題
你就不用負全責了??
那被你幹掉的人不是很倒楣?
你因為有病(或其他因素)導致失去(或降低)辨識能力而犯罪
客觀上還是你幹的啊
人就是被你幹掉了啊
為什麼不用負全責而可以減輕或不罰?
刑法第19條到底有沒有道理?
該不該修法廢除?
有沒有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