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masakiayu (ayumi)》之銘言:
: 若有站在敵國立場製造恐慌這種行為
: 過去我們稱為為匪宣傳
若是只看綠色媒體,我們台灣人民的認知將會是
1.中國人窮到吃草
2.中國的飛機一起飛就墜機
3.中國的飛彈沒有威脅
4.解放軍就是一堆媽寶,沒有戰力
5.解放軍的武器只有掃把
然後跟隨著民進黨政府去挑釁中國
等到解放軍真的打來,民進黨政客全搭機逃往美國
拿著掃把要應戰的台灣人民才知道,原來解放軍拿的都是尖端武器..
這樣比較好?
: 假設政府也這樣認定
: 我想不該只有所謂不予與換發執照就算完事吧 = =
: 就如同憲法保障言論自由
: 但自己造謠抹黑
: 還是會有妨礙名譽罪來管制
: 也因此
: 新聞自由之下,如果進行反國家活動意圖顛覆政府
: 為什麼卻僅是衛星廣播電視法來處理?
: 反滲透法呢?
: 刑法外患罪呢?
: 第 104 條
: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
: 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我覺得才是目前需要思考的問題
: 否則
: 不如就還是認定就是中天內控失敗,被開罰太多才不予換照
: 會比較簡單
說實話,告訴人民真相,搓破民進黨吹的牛皮,就是造謠,就是犯外患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