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訴字第 1384 號刑事判決摘要:
(一)鄭啓龍等三人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自白(即坦承犯罪),並與林榮
基所陳述之被害情節相符,且有林榮基被害後之照片、鄭啓龍等三人投宿旅館附近及高鐵
台北站之監視器所攝影之畫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紋鑑定書、鄭啓龍手機內之照
片,台北馬偕醫院診斷證明書、旅客登記卡及扣案之紅漆、紙杯等物之照片等證物佐證,
足證被告鄭啓龍等三人之犯罪行為明確,應予以論罪科刑。
(二)鄭啓龍等三人對於本件犯罪行為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共同商量策畫犯罪)及行為分擔(
分工合作),共同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第309條第2項
之強暴侮辱罪及第354條之毀損罪。鄭啓龍等三人僅有單一之犯罪之行為(潑漆行為),故
應按照最重之傷害罪加以處罰(即想像競合犯)。
(三)本院審酌鄭啓龍等三人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未尊重個人政治理念與價值觀之差異,
即對林榮基潑灑紅漆,傷害林榮基的身體、自由、人格及造成財產毀損,應處以相當程度
之刑罰,並考量鄭啓龍主導支配犯罪行為,由曾士峰潑漆、曾士晟攝影等犯罪工作之分配
,應分別科以與行為輕重相當之刑罰。又審酌鄭啓龍等三人學歷、家庭及經濟狀況等,及
均無前科,素行尚可,犯後均坦承犯行並當庭向林榮基道歉,但並未得到林榮基之諒解而
無法達成和解。最後審酌公訴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之量刑意見、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
、林榮基所受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判決結論所示之刑罰,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另因林榮基身心受創,迄今仍無法原諒被告,亦不願達成和解,故本院認為不應諭
知緩刑,附此敘明。
還能以繳付罰款的形式,避開徒刑之罰則
看來,對於境外公民而言,這結果還是無法起到任何權益保障的作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