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China times
2.記者署名:林偉信
3.完整新聞標題:
行政文書依法完成寄存送達就發生效力 大法官:合憲
4.完整新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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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林偉信攝
《行政程序法》74條規定,行政文書寄存送達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寄存送達發生效力,3
名法官及1位當事人認為未明定一定寄存時間,且未如訴訟法明訂寄存10天後生送達效力,
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合憲。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審理一件勞工爭訟案件,當事人韓姓男子從事水電工程需搬運及開車,椎
間盤突出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害給付,勞保局核定不給付將審定書寄存送達他的住所,他因
在外地無法領取,訴願期間因而逾期,無法救濟。
另案件是侯姓男子因機車逾期未依規定進行排氣檢驗,遭桃園縣政府裁處2000元罰鍰,裁處
書寄存在郵局,但領取後提訴願因此逾期;另有士林地方法院法官,也因審理類似案件,都
認定相關規定有違憲疑義,裁定停審聲請大法官解釋。
而所謂的寄存送達,是一般送達、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均無法完成時採取的替代送達方式。
司法院大法官認為,行政文書送達的程序,有其提高行政效能考量。在不牴觸憲法正當法律
程序要求下,應尊重立法形成。寄存送達藉由黏貼通知單和轉交的方式,使應受送達人處於
可得知悉應受送達行政文書的狀態,與一般送達、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作為發生送達效力
的要件,情形並無不同,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要求。
值得一提,本件有4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大法官認為如果當事人沒有主動提供行政文
書送達地,而是行政機關依職權發動,依戶籍地寄存文書,是否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立法
者應做更妥適規範,保障人民權利。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www.chinatimes.com/amp/realtimenews/20201120004579-260402
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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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筆記
㈠各大法官對「許多民眾沒有住在戶籍地」具共識。
㈡政府將「戶籍」設為唯一預設的聯絡人民方式,恐有不當將「未收到之風險」加諸於人民
。
㈢真的到達到人民「可支配」的範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