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等紅燈「滑手機10秒」遭警攔!女騎士拒

作者: 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   2020-11-23 13:54:20
終於查到判決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290號行政訴訟判決,有興趣的自己去看
全文,以下只貼法官撤銷罰單的理由。
然查,證人即舉發員警雖證稱係看到原告手持手機用手一直按等情,而依證人初始之位置係
於大度路右前方之立德路口,距離原告之系爭車輛之所在之位置相當遠,是否得明確看到原
告以手一直按手機甚或玩手機之情形,不無可疑。再依本院勘驗之結果亦顯示大度路當時之
車陣相當長,且原告之位置係於冗長之靜止之車陣當中,而原告手持手機之行為亦僅短短不
到10秒鐘,甚且距離其前方綠燈號誌亮起尚有約12秒左右之時間即結束其手持手機之行為,
而於員警較接近其位置時手上已完全未持有手機,是以其行為是否即該當於處罰條例第31條
之1 第2項所之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撥接、通話、數據
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以及原告所為之行為是否有礙駕駛安全等情,均不無疑義
。固原告亦陳稱其係當時以手滑開手機看有無人撥打電話進來等情,惟此等行為並非進行撥
接、通話或數據通訊,要無當然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況其係於停等紅燈時利用短短10秒間
查看手機,且於距離綠燈號誌亮起前12秒鐘即停止該行為,其行為對交通之影響影甚屬有限
。是以,不論是員警所證之原告以手一直按手機,或原告所稱之以手滑開手機看有無人撥打
進來等情,核與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
揭示之撥接、通話、數據通訊,發送、接收或閱覽電子郵件、簡訊、語音信箱,編輯或閱覽
電子文書檔案,顯示影音、圖片,拍錄圖像、影像,連線網際網路社群或其他平臺服務等行
為並不相類,當不構成有礙駕駛安全,要無該當本件違規行為。
㈤是原告雖有於駕駛機車在停等紅燈時,操作行動電話情事,惟其係在車輛靜止時,一時
性很短暫的查看電話內資訊,其操作行動電話型態與進行撥接、通話或數據通訊,或汽車駕
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揭示之違規行為並不相
類,尚無有礙駕駛安全,自難謂屬違規。從而,其縱使於員警攔檢時有拒絕攔檢而逕行離去
之行為,而依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交抗字第167 號裁定意旨參照,所謂「逃逸」於解釋上
應包括停車受檢後,消極不配合出示證件,或不提供可查知行為人確實身分之文件或資料而
離去現場,以符合避免衍生大於用路人本身違規事項之交通危險,並避免徒增無謂成本等立
法意旨。是其行為確該當於「逃逸」之要件。惟因其行為尚不該當於處罰條例第60條第1 項
規定中「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之要件,是以其毋庸負擔該條之行政處罰責任。
結論:
1、法官不是重新定義逃逸,而是騎士行為符不符合處罰條例第31條之1 第2項所之機車駕駛
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
之行為。
2、記者的閱讀能力有待加強。
3、法官認為其行為尚不該當於處罰條例第60條第1 項規定中「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之要
件,所以兩條違規都撤銷。
心得:總覺得結論3哪裡怪怪的,請強者解釋。
作者: RRADA (HIRO)   2020-11-23 13:55:00
上藍字 懶得看
作者: mono5566 (曼娜)   2020-11-23 13:55:00
真的怪怪的...
作者: tetani (喵喵)   2020-11-23 13:56:00
太棒了 警察以後少一個簡單業績
作者: wappie3524 (小心記者就在你身邊!!)   2020-11-23 13:57:00
其實我也看不懂....囧
作者: TllDA (踢打)   2020-11-23 13:58:00
看第二段紅字 玩單機手遊 好像也不能罰?
作者: ioupoiu (他媽的噁心甲)   2020-11-23 13:58:00
真的莫名其妙 停車看一下手機也不行
作者: deathly (隱者)   2020-11-23 13:59:00
手遊算影音影像吧 我比較好奇地圖怎麼算還是大家都拿紙本地圖出來看哈哈反正有些鴿子就是禽獸 真的是鴿子
作者: tteeccddyy (wonason)   2020-11-23 14:00:00
所以又是媒體在編故事?
作者: vviiccttoorr (nice meet u)   2020-11-23 14:01:00
我法盲看不懂 有法官能翻譯白話文嗎
作者: holygoner   2020-11-23 14:04:00
就是文字遊戲啊
作者: ILike58 (小菊花)   2020-11-23 14:06:00
看地圖也騎到路邊看吧,等紅燈開真的是不怕死。
作者: scott032 (yoyoyo)   2020-11-23 14:06:00
就是只是看一下並沒有使用 跟看手錶一樣開車都直接看阿 反正隔熱紙警察不敢抓
作者: kougentei (一堆偽善者)   2020-11-23 14:07:00
看圖都不行了看有無來電行?
作者: 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   2020-11-23 14:07:00
簡單說法官認為騎士在紅燈時滑開手機看未接來電,然後在綠燈亮起前就收起手機的行為不屬於處罰條例第31條之1 第2項所謂的“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連帶連60條拒檢逃逸也不罰。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20-11-23 14:08:00
結論3是因為要先有違規行為被攔 然後逃逸才有60條的問題法官認為這個騎士沒有違反31-1條規定 所以就算她拒絕臨檢也不適用60條
作者: scott032 (yoyoyo)   2020-11-23 14:09:00
就跟四輪違停你沒拍到車上沒人就沒辦法開罰單是一樣的
作者: LonyIce (小龍)   2020-11-23 14:09:00
所以算是記者胡亂解讀?
作者: Eclipsis (蝕)   2020-11-23 14:13:00
https://i.imgur.com/srC4vVL.jpg 第一項的要件是什麼?
作者: chuchichan (老邱)   2020-11-23 14:14:00
很好啊 讓那些愛應開單的鴿子以後小心點
作者: stloqa   2020-11-23 14:15:00
逃逸跟違規兩回事吧 怎麼可能參在一起論述
作者: wiston1419 (wiston1419)   2020-11-23 14:16:00
意思是 法官不認為駕駛這樣看手機有交通違規 所以警察沒有攔查的基礎 自然也不會用60條
作者: goodtaste (goodtaste)   2020-11-23 14:16:00
就無礙交通優先都車陣中了警察還叫騎士移到路邊受檢
作者: scott032 (yoyoyo)   2020-11-23 14:17:00
交通警察自己都不懂法律了 就看被罰者懂不懂囉
作者: hikari22 (心碎小子HBK)   2020-11-23 14:17:00
樓上jack正解
作者: goodtaste (goodtaste)   2020-11-23 14:17:00
警察才是製造有礙交通
作者: syldsk (Iluvia)   2020-11-23 14:19:00
尚難謂非無理由
作者: hikari22 (心碎小子HBK)   2020-11-23 14:20:00
不然上次某法匠在路上閒逛不是被鴿子臨檢不拿身份證嗎,鴿子本來就不能隨意攔人臨檢,不然你看晚上臨檢不都聞一下或直接叫你走了
作者: 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   2020-11-23 14:22:00
hiimjack,這樣就變成民眾只要賭前段舉發違規不成功,就可以連帶連拒檢也不罰,但這樣有符合拒檢的立法目的嗎?個人認為60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指的並不是結果犯的概念,不然後面也不會寫“拒絕停車接受稽查”,有無違規要停車接受稽查才能確認,不然今天有人開車飄忽不定,警察認為駕駛有酒駕、毒駕或疲勞駕駛而上前盤查時,駕駛直接開走也不能用60條罰嘍!?因為不確定駕駛有沒有違規行為!?
作者: wiston1419 (wiston1419)   2020-11-23 14:23:00
可以賭啊...賭輸就是一萬以上
作者: panyn   2020-11-23 14:24:00
沒違規也是事後判的 以後警察出勤是不是要帶法官了啊?
作者: wiston1419 (wiston1419)   2020-11-23 14:26:00
警察就是繼續攔 然後不停就開單 有異議丟給法官判啊不用帶法官
作者: gene51604 (sexyiron)   2020-11-23 14:28:00
反正警察先開罰有問題找法官
作者: panyn   2020-11-23 14:29:00
那以後沒人想停 警察還會想攔嗎你不停下來 警察怎麼開單或蒐證 丟給法官也會說你一面之詞
作者: markfan0325 (黑皮稚氣熊)   2020-11-23 14:31:00
我比較想知道停等紅燈算駕駛行為嗎?如果只有騎乘行為算駕駛行為,那必然就不違規
作者: wiston1419 (wiston1419)   2020-11-23 14:32:00
等紅燈算駕駛行為警察就有秘錄器啊 他看到什麼疑似違規的行為秘錄器也會錄到 到時候就是給法官看
作者: 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   2020-11-23 14:43:00
wiston1419,不曉得你覺得我上面舉例的警察看到飄忽不定的車輛,認為可能有酒駕、毒駕或疲勞駕駛而要攔檢時駕駛開車跑了這種情形,能不能用60條罰呢?
作者: wiston1419 (wiston1419)   2020-11-23 14:54:00
https://i.imgur.com/wbqdYb5.jpg警察能直接把他押走不過就不是用60條了 這是警察職權行使法
作者: 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   2020-11-23 14:57:00
沒押到跑了呢?能不能用60條罰??
作者: wiston1419 (wiston1419)   2020-11-23 14:59:00
不行啊 可以攔停的依據又不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作者: 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   2020-11-23 15:00:00
照這法官的見解是不能,因為沒有違規行為成立,警察只是懷疑,但我就是這裡覺得奇怪...警察不能用要確認是否有疲勞駕駛來進行攔檢嗎?
作者: wiston1419 (wiston1419)   2020-11-23 15:02:00
可以啊 上面那條不就說可以
作者: 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   2020-11-23 15:02:00
疲勞駕駛是處罰條例中的規定啊我用疑似疲勞駕駛來攔檢為什麼一定得拉到警職法去??酒駕跟毒駕就不討論了,因為有獨立拒檢的條文。
作者: wiston1419 (wiston1419)   2020-11-23 15:06:00
你的結論不是說警察不能這樣攔停 啊實際上就是可以攔停啊
作者: 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   2020-11-23 15:07:00
我的結論是依照這個法官的見解是不能罰60條,不是不能攔檢啦。我的問題一直都是能不能用60條罰。
作者: wiston1419 (wiston1419)   2020-11-23 15:10:00
「警察不能用要確認是否有疲勞駕駛來進行攔檢嗎?」->可以60條處罰的前提就是 駕駛有違反該條例 那不攔停抓不到的違規 自然就不能做為前提啊 然後針對你提出的明顯可疑的情況 可以用別條法律攔停 所以也不會出現警察只能眼睜睜看他走的情況我也不是法律本科生啦 本人小小見解而已
作者: goodtaste (goodtaste)   2020-11-23 15:25:00
“開車飄忽不定”就有構成要件法官不會打槍的但本案就是有無礙交通有爭議然後法官選沒有
作者: 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   2020-11-23 15:26:00
法官的見解並不是攔不到抓不到的違規不能作為處罰的前提,而是認為如果前行為(滑手機)最後被認為不是違規,自然也沒有60條拒檢的問題,但我就是覺得這樣的論述很奇怪。
作者: goodtaste (goodtaste)   2020-11-23 15:29:00
還要糾結?好最簡單解 你算數學最後答案對(紅燈不得刷手機)但算式寫錯(無礙交通)老師不給分的(法官打槍警察)
作者: wiston1419 (wiston1419)   2020-11-23 15:29:00
不是啊 是這個用手機情景不違規 它就是不違規而不是法官說了它不違規 它才不違規
作者: 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   2020-11-23 15:30:00
推 goodtaste: “開車飄忽不定”就有構成要件法官不會
作者: wiston1419 (wiston1419)   2020-11-23 15:30:00
所以是警察以為駕駛違規 所以引用60條 然後這是錯誤
作者: milk7763 (甘摳郎)   2020-11-23 15:35:00
真的有疑慮警察可以鳴笛追車啊
作者: 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   2020-11-23 15:36:00
追了沒攔成功呢?
作者: wiston1419 (wiston1419)   2020-11-23 15:38:00
我殺了人 警察抓不到會怎樣?
作者: milk7763 (甘摳郎)   2020-11-23 15:39:00
前提是有無必要追車吧
作者: wiston1419 (wiston1419)   2020-11-23 15:42:00
你一直很執著在「有違法事實但無證據為什麼不能罰」
作者: sincere77 (台灣會更好)   2020-11-23 15:43:00
就是法官認為從頭就沒違規,所有當然也沒逃逸的問題
作者: wiston1419 (wiston1419)   2020-11-23 15:45:00
另一個就是 不違規就是不違規 不是法官說了才不違規
作者: sincere77 (台灣會更好)   2020-11-23 15:46:00
然後法條就寫了「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才違規的要件,原告只有看時間和檢查有無來電,不符合要件就被警察開罰當然也不合理簡單講就是警察擴張解釋法律亂抓,結果被法官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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