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涉及有戶籍國民入境的權利
釋字558有言:
「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
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
律定之,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亦即什麼陰性證明通通不需要「無待許可」
要做限制可以啊 請你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保留+授權明確
還有 入出國及移民法∮5 第一項本文
「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
一紙命令 最好是什麼都辦得到
不是什麼都憲法23條或現在很危急一句話就可以解決的
這就是行政法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