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醬子的啦,
最近有點搞混了。
我一直以為居住正義就是,
經濟弱勢也可以用可負擔的方式找到居所。
沒想到台北市的社會豪宅打破了我這個窮人貧瘠的想像力。
現在變成,沒錢租社會宅的滾開,還有人要租。
台灣版的居住正義跟我原先理解的不太一樣。
我還以為政府應該要打房,
而不是跟著附件的房東齊肩並行,
尤其政府還不用花口袋錢買房呢!
換句話說,其實台灣的房東好像還蠻有良心的,
花了大把的錢買了房,
還用彷彿略高略低於社會宅的價格出租給社會新鮮人,
怎麼想都是很溫馨的故事啊。
要怎麼跟優質的歪國人解釋解釋,
台灣的居住正義是什麼?
在台北市的薪水沒到6.5萬,
還有資格在台北市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