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次長和營建署新聞稿說法一致,
均認為社會住宅房屋稅及地價稅依法免徵,
是故房屋稅及地價稅稅並非社會住宅成本。
昨晚小弟已發文回應,文長慎入。請參考之: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07521577.A.1D8.html
#住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興辦社會住宅:
https://i.imgur.com/8G281RN.png
"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免。
其次,租稅優惠為五年,行政院"得"延長一次為限。
換言之,本應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而得減免,
且原則上五年,最多至十年。
至於十年之後該如何處置,營建署已公布答案:
https://i.imgur.com/z7VKpeK.png
"待稅優屆期前,屆時再配合修法。"
(到時候再說啦,有夠不負責任的)
#房屋稅條例第14條規定:
https://i.imgur.com/tEGxDcV.png
公有房屋供左列各款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完全沒有包括社會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