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粉絲大家好:
: 網路的崛起,使用Facebook、BBS、Instagram等,已經是我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除了方
: 便以外,也造成不實言論在網路流竄的困擾,網路平臺業者是否須要對平臺上他人張貼的
: 言論負責,也成為熱門的話題。
: 1995年美國Stratton Oakmont V Prodigy Service 訴訟案中,紐約州最高法院判決網路
: 平臺業者BBS未刪除不當言論,而應負責,其關鍵就在於BBS對外宣稱其設有篩選不當言論
: 的過濾軟體,卻未執行,故應負責。也就是說如果平臺業者並無任何檢視內容的措施,就
: 不需要負責。
: 該判決結果,造成積極管理平臺內容的業者,反而必須對他人在該平臺散布不實消息負責
: 的不合理現象,因此美國才於1996年通過CDA第230條,鼓勵平臺業者採取合理措施(如以
: 過濾軟體刪除不當內容等),則平臺業者即無須對平臺上他人張貼的言論負責。目前,是
: 否應修改或刪除CDA230成為美國對於網路平台業者責任之焦點議題,國會並有許多法案提
: 案,後續發展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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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不就像目前Facebook, twitter, Youtube
會檢視發文的影音文字圖片等內容然後封鎖發文權限
前陣子川普被推特禁言
或是最近美國大選幾近結束youtube開始刪掉選舉舞弊等關鍵字影片
以內容不實/言論不當等理由砍掉
不過NCC引用的是1995年訴訟案
由於美國是海洋法系 可以依照判例結果 來影響之後的其他的相關訴訟
台灣是大陸法系 除非立法三讀通過 不然還有得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