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1bertPujols (The Machine)》之銘言:
: 在廢死政府努力下,台灣基本上可以說是沒有實質死刑了
: 會被判無期徒刑的都是一些『罪行重大,十惡不赦』的爛人
: 法律上是這樣,無期徒刑,二十五年內不得假釋
: 可是,如果二十五年可以假釋,那就不符合『無期』徒刑了啊?
: 最終判決是法官根據犯行裁量需要服的刑期
: 裁量『無期』徒刑後,事實上犯人可能只服了二十五年刑期
: 也就是說,犯人只用了二十五年來對犯罪行為負責
: 也就是說,與當初的『無期』徒刑互相矛盾
: 重重打了當初認為需要服『無期』徒刑的法官一巴掌
: 如果『無期』徒刑,可以假釋
: 那就不叫無期,叫做有期,這道理連小學生都知道
: 法律人的邏輯是不是蠻差的?
兩者要分開來看
有期徒刑就是有期限的,時間到了不管犯人是否改過就放出來
無期徒刑就是一直關到死,這裡的無期真的是無期
而假釋,就是符合一定條件就可認定犯人有改過的跡象
可以給他機會早點放出來重新人生
於是,有期徒刑符合假釋條件,關一半之後就讓犯人滾
無期就定義滿25年可滾
不爽的話就要求立委修法假釋條件,無期徒刑不准假釋
這樣無期徒刑就等於終身監禁,台灣就可以真正廢死了